权威解读|《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2023-01-11 07:59:00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哪些?

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

3、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4、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内容是什么?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1、本人的婚姻情况;

2、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3、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9、领导干部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10、领导干部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1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1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1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1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领导干部应当于何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1、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2、非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或者拟列入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在拟提拔、拟列入时,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3、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应当由哪些部门受理?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1、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2、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3、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该领导干部的所有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哪些部门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1、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探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2、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3、巡视机构在巡视工作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4、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5、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巡视机构、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

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哪些查核方式?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

1、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

2、重点查核。

哪些领导干部属于重点查核对象?

1、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

2、拟列入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

3、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

4、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

5、其他需要查核的。

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哪些属于违规行为?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2、漏报、少报的;

3、隐瞒不报的;

4、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责任编辑: 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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