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丨“丽春”改名难:多次被拒且需精神证明,法律怎么看?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张子慧 2025-11-06 11:07:45原创

“她又不是我,怎么知道我的感受?”四川旺苍县一网友因名字“丽春”长期受辱出现心理伤害,两次提交改名申请、四次往返派出所,均被警方以“名字无歧义、理由不足”驳回。旺苍县公安局近日在问政四川平台回应,成年人更名需充分理由和佐证资料,且“丽春”经审核无歧义。当地警方进一步表示,当前改名相关工作需依据现行规程,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综合办理。目前已要求该网友补充医院精神证明佐证伤害,材料补全后就通过申请。另据媒体报道,四川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透露,正修订文件中与法律冲突的内容,新规程预计明年出台。
而这也带来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人到底有没有自主决定姓名的权利?民法典赋予的权利遇上地方性规定该怎么抉择?怎样在防范改名权利滥用的同时,为因姓名受辱的公民提供有效合理救济?
法律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变更权
公民的改名权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立成指出,民法典第1012条清晰规定,自然人可依法变更姓名,仅受“不违背公序良俗”这一条件限制。
这一规定意味着国家法律层面明确赋予了公民变更自身姓名的权利。像四川旺苍县因名字“丽春”长期受辱并出现心理伤害的网友,其遭遇已满足正当改名事由,完全符合法律层面支持改名的条件,并非缺乏合法申请依据。而当地警方此前以“名字无歧义、理由不足”驳回其申请,与该法律条款的立法精神存在偏差。
地方法规与民法典:下位法不得逾越上位法红线
与国家法律明确赋予的改名权形成对比的是地方的相关规定。四川省2018年出台的《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五十四条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仅特殊情形可申请,例如姓名或谐音违背公序良俗、名字含冷僻字等。
黄立成直言,这一地方规定在执行中出现了明显的机械执法问题。该条款初衷是防范改名权利滥用,却在实际办理中被生硬套用。更关键的是,要求申请人提交“精神伤害证明”属于违法增设条件,法律从未将其列为改名必备材料。这一操作,让不少像该网友一样因姓名陷入精神困扰的人,陷入“法律赋权、现实难行权”的困境。
而这一切的核心矛盾,在于地方法规与民法典的效力冲突。黄立成表示,按照法律适用的核心原则,上位法效力优先于下位法。民法典作为基本法律,其效力远高于地方性规程,地方相关规定绝不能限制公民的法定权利。地方规程中“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更名”的表述,本应仅针对无正当理由频繁改名的行为,而非成为公民正当改名的阻碍。
机制改善:多举措破解改名难,让权利落地
要化解公民改名难的问题,平衡权利保障与管理秩序,需要从多方面优化相关机制。黄立成表示,首先,需细化正当改名事由清单,明确将“姓名受辱、谐音不良”等给公民带来实际困扰的情形纳入其中,让申请人的合理诉求有清晰的申请依据,避免因“理由不足”被随意驳回。
其次,要清理不合理的证明要求,剔除“精神伤害证明”这类法律无明确规定的额外条件,简化申请流程,让改名办理更贴合群众实际需求。同时,可通过设定改名次数上限的方式,防范少数人借改名规避责任、扰乱管理秩序,从源头规制权利滥用行为。
此外,还需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流程。当公民的正当改名申请被不合理驳回时,能有便捷、高效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通过这一系列机制优化,堵住机械执法的漏洞,才能让民法典赋予公民的改名权真正落到实处,既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又维护好户政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张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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