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多家企业被查
烟台市场监管 2025-12-14 20:07:25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25年度“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一、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蓬莱区鸿点电动车经销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车案
2025年4月2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蓬莱区鸿点电动车经销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通过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收到不合格报告线索通报,线索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依据《烟台市蓬莱区电动自行车产品快速筛查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口市幸福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充电桩案
2025年7月7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口市幸福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充电桩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3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口市幸福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酒店东北停车位处建有两个汽车充电桩,现场未发现充电桩上贴有检验标志。经核实,该充电桩为龙口市幸福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建,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上述两台充电桩的检定报告。经调查,当事人所建的两个汽车充电桩用于当事人公司车辆自用充电,也向客户车辆收费充电。2025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所经营使用的汽车充电桩已经主动拆除。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充电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以及《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蓬莱市新港街道约等于酒水经销处发布内容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广告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蓬莱市新港街道约等于酒水经销处发布内容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6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定向监测线索后,立即对蓬莱市新港街道约等于酒水经销处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淘宝店铺内商品链接图文详情显示“醉顶尖”“醉好”“醉权威”“醉高”“第Yi等”字样和“杜荷夫是那赫产区不争的王者,国际获奖无数”等内容,“醉高”“第Yi等”字样,用同音字“醉”替代“最”,属于与“最顶尖”“最好”“最权威”“最高”“第一等”含义相同的用语和字样,是广告法禁止情形;发布“杜荷夫是那赫产区不争的王者,国际获奖无数”等内容属于发布虚假内容的商业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山区清洋豪爵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9月26日,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山区清洋豪爵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3日,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烟台市12345投诉举报线索通报,线索显示举报人在福山区水清木华芝阳城雅迪电动车行购买1台电动自行车,挂牌时被检验出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合格证上蓄电池电压为48V,实际为60V,未能正常挂牌。执法人员2025年7月7日到福山区清洋豪爵摩托车行检查时,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店内违法行为和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现场通过询问并查阅销售台账,当事人承认销售过1台非法加装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2025年7月7日下午,举报人将涉案电动自行车及相关资料送至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车与当事人所销售的非法加装蓄电池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为同一台。该车标准是加装4块12V的超威牌铅酸蓄电池,当事人实际加装5块12V的铅酸蓄电池后销售,并配一个60V的充电器,与产品合格证标注额定电压、蓄电池容量不一致,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17日,举报人自行联系当事人将所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退回当事人,当事人将3000元货款退给举报人。2025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电动自行车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该电动自行车为涉案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已拆下,车辆已恢复成《产品合格证》规定的状态。当事人违法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拉古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合格葡萄酒案
2025年7月28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东拉古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合格葡萄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3日,栖霞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烟台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线索,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山东拉古纳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生产车间正在生产的沃金海岸杰斐逊干红葡萄酒标签产地信息“法国原装进口”为虚假信息。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干红葡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河马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掺混肥料案
2025年9月22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河马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掺混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3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不合格线索通报,线索显示牟平区铭橙农业生产资料经营部销售的掺混肥料(聚合生态配方肥)经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牟平区铭橙农业生产资料经营部销售的掺混肥料标称生产企业为山东河马肥业有限公司。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掺混肥料(聚合生态配方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因当事人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且当事人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按严重的裁量情形进行处罚。
七、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刘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8月13日,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刘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加装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日,根据12345热线反映的线索,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有通过按键修改称量结果的功能。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规定的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烟台高新区行天下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9月5日,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烟台高新区行天下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4日,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12345热线反映的线索,对烟台高新区行天下电动车商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商行违法改装的涉案电动自行车。经查,当事人私自更改涉案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并额外加装1块蓄电池后进行销售,致使涉案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和整体电池电压均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阳市海天金源调味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权的宁夏枸杞案
2025年8月20日,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阳市海天金源调味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权的宁夏枸杞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7日,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阳市海天金源调味店进行检查中发现,其销售的“宁夏枸杞”产地为广西梧州市,执行标准GB/T18672,包装正面居中醒目位置用较大字体突出标示“宁夏枸杞”字样。宁夏枸杞商标(证明商标)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申请人为宁夏枸杞产业发展中心,执行标准为GB/T19742。涉案产品与地理标志“宁夏枸杞”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易使公众认为涉案枸杞产自宁夏枸杞产地范围,将该非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误导消费者认为购买的是地理标志产品“宁夏枸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直通家超市有限公司第五分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5年10月17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直通家超市有限公司第五分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0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八里香香瓜存在“反向抹零”行为。2025年8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时,存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的行为,且存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员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经查,2025年8月15日,当事人销售商品时应收6.45408元,但实际收取消费者6.5元,多收0.04592元,当事人于2025年8月26日退还并补偿投诉举报人。同日,当事人销售另一种商品时,再次多收0.012元。当事人联系投诉举报人退还多收款,投诉举报人拒绝接受该款项。经查,当事人销售十余种产品也都存在反向抹零行为,总计违法所得为4.12元。2025年8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员工负责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一、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招远市养驴人家驴肉火烧店经营掺杂掺假肉制品案
2025年11月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招远市养驴人家驴肉火烧店经营掺杂掺假肉制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做进一步查处。
2025年10月1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招远市公安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其现场在营的标有卤香驴肉的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在其中检出马成分,未检出驴成分。2025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店内经营的自制熟驴肉(切片熟肉)进行抽检,检验结果显示检出驴成分和猪成分。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因涉案金额超5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十二、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芝罘区诺沙蛋糕店经营过度包装礼盒案
2025年7月20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芝罘区诺沙蛋糕店经营过度包装礼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5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芝罘区南通路68号的当事人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发现粽子礼盒2盒。经测量,该礼盒实际体积13140cm³,最大允许体积为11428.57cm³,为过度包装礼盒,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5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再次发现了该礼盒。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营过度包装的礼盒,经责改后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经集体讨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诚久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5年11月21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诚久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久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异常,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查,当事人私自对该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将鞍座长度进行加长并对外出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四、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招远市非尝不可小吃部经营掺杂掺假肉制品案
2025年11月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招远市非尝不可小吃部经营掺杂掺假肉制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做进一步查处。
2025年10月1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招远市公安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其现场在营的精品驴肉火烧(驴肉+青椒)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在其中检出驴成分和猪成分。2025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时对当事人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店内经营的卤驴肉、马皮、马杂产品进行抽检,检验结果显示检出猪成分,未检出驴成分和马成分。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马肉制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因涉案金额超1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十五、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夏邱镇小驴哥驴肉火烧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5年10月14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夏邱镇小驴哥驴肉火烧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做进一步查处。
2025年10月13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莱州市夏邱镇小驴哥驴肉火烧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厨房旁边墙体上贴有驴肉菜品及价目表,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厨房冰柜内发现卤马肉等肉制品现货,当事人陈述该肉制品用于制作驴肉食品。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马肉制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因涉案金额超1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十六、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山区界河香油加工坊经营虚假宣传的食品案
2025年8月15日,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山区界河香油加工坊经营虚假宣传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4日,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福山区公安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产品进行抽检,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部分香油标签上生产企业地址及小作坊证编号标注错误,当事人经营的部分香油产品包装内宣传单上印有“香油炒鸡蛋是多少人儿时感冒时妈妈的第一个‘方子’”“鼻炎过敏等有效”等宣传内容。当事人在食品产品中虚假宣传治疗功效以增加销量,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标签中生产商地址及小作坊证编号标注错误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述两个行为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与《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高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