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发布减刑、假释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客户端 尹彦鑫 2025-12-15 12:24:46原创
12月1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2025年第15场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中院2025年度减刑、假释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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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青岛中院积极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全面聚焦实质化审理,持续提升专业化审判能力,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确保案件审理规范公正,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2024年12月到2025年11月,青岛中院共受理减刑、假释案件1172件,审结1172件,其中减刑案件1027件,假释案件145件,在全省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作典型发言,有关工作经验被《山东刑事审判参考》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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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实质化审理,提升办案质效。通过严格审查证据、加强刑罚执行机关举证责任、强化案件集体评议等举措,确保每个悔改表现要素对应的证据确实充分,办理同类案件裁判标准统一。增强一体化联动,凝聚工作合力。建立执法办案常态化会商机制,2025年共对7个问题经研讨达成共识;扎实推进假释罪犯跟踪回访工作,赴社区矫正机构对16名假释罪犯进行回访;对标省内外法院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开展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协助、出庭证人随机确定等创新作法。立足专业化赋能,提升审判能力。编写《减刑、假释工作手册》,为案件审理提供清晰统一的操作指南与判断标准;打造“党建+业务”融合平台,与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联合开展跨部门党建共建活动,促进部门间业务沟通交流和能力水平双提升。坚持透明化运行,彰显司法公信。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一律”要求,加大审判公开力度,每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社会公众代表旁听庭审,每年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减刑、假释工作情况,确保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公正高效开展。
青岛中院从2024年12月至2025年11月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中选取5件具有典型意义案例发布,包括多次违规违纪,减刑依法从严的案例;对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适用减刑的案例;对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予以减刑的案例;对积极退赃且符合假释条件依法适用假释的案例等。这些案例体现了青岛中院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成效,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坚决依法从严,确保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
附:青岛中院2025年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案例1
对罪犯谷某减刑从严案
——对多次违规违纪的罪犯减刑依法从严
基本案情
罪犯谷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继续追缴人民币6651202.8元。已执行刑期八年八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谷某确有悔改表现,但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贪污贿赂犯罪,考核期间有五次违规违纪行为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谷某确有悔改表现,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共获得十次表扬奖励。另查明,罪犯谷某在考核期内有五次违规违纪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谷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其本次考核期内违规违纪次数较多,办理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谷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2
对罪犯胡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确有履行能力而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涉金融犯
罪罪犯减刑依法从严
基本案情
罪犯胡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9472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刑期四年九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但系涉金融犯罪,首次报请减刑财产性判项履行部分虽达到相应比例,但不能证明确无全部履行能力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七次表扬奖励;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63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系涉金融犯罪,确有履行能力而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办理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胡某某减刑三个月。
案例3
对罪犯王某某依法减刑案
——对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依法适用减刑
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21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23000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已执行刑期四年四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王某某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需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其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六次表扬奖励;其罚金已全部缴纳,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全部退赔。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因其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减刑的幅度适当,因此法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意见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减刑八个月。
案例4
对罪犯樊某某缓刑考验期重大立功依法减刑案
——对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可予减刑,并应缩减缓刑考验期
基本案情
罪犯樊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于2024年1月10日接受社区矫正。现已执行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零十一天。
社区矫正机构以罪犯樊某某有舍己救人的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樊某某于2024年11月9日路遇居民楼起火,遂拨打119电话报警,并冲进失火楼座将二楼一名被困老人救离火场,随后又协助赶来的消防员将大火扑灭。2025年3月20日,樊某某被中共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政法委、青岛西海岸新区见义勇为协会授予“青岛西海岸新区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樊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并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予减刑,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因此法院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报请减刑意见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对罪犯樊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缩减其剩余缓刑考验期五个月零二十天。
案例5
对罪犯矫某某依法假释案
——对积极退赃且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依法适用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矫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已执行刑期二年七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矫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矫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另查明,2021年至2022年,矫某某分两次主动退赃215708元。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对罪犯矫某某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矫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其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且主动退赃,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矫某某予以假释。
(半岛全媒体首席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朱本腾 时满鑫)
责任编辑:王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