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发布减刑、假释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地方法治 |  2025-12-15 21: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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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2025年第15场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中院2025年度减刑、假释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

近年来,青岛中院积极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全面聚焦实质化审理,持续提升专业化审判能力,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确保案件审理规范公正,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2024年12月到2025年11月,青岛中院共受理减刑、假释案件1172件,审结1172件,其中减刑案件1027件,假释案件145件,在全省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作典型发言,有关工作经验被《山东刑事审判参考》推广。

聚焦实质化审理,提升办案质效。通过严格审查证据、加强刑罚执行机关举证责任、强化案件集体评议等举措,确保每个悔改表现要素对应的证据确实充分,办理同类案件裁判标准统一。增强一体化联动,凝聚工作合力。建立执法办案常态化会商机制,2025年共对7个问题经研讨达成共识;扎实推进假释罪犯跟踪回访工作,赴社区矫正机构对16名假释罪犯进行回访;对标省内外法院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开展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协助、出庭证人随机确定等创新作法。立足专业化赋能,提升审判能力。编写《减刑、假释工作手册》,为案件审理提供清晰统一的操作指南与判断标准;打造“党建+业务”融合平台,与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联合开展跨部门党建共建活动,促进部门间业务沟通交流和能力水平双提升。坚持透明化运行,彰显司法公信。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一律”要求,加大审判公开力度,每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社会公众代表旁听庭审,每年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减刑、假释工作情况,确保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公正高效开展。

青岛中院从2024年12月至2025年11月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中选取5件具有典型意义案例发布,包括多次违规违纪,减刑依法从严的案例;对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适用减刑的案例;对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予以减刑的案例;对积极退赃且符合假释条件依法适用假释的案例等。这些案例体现了青岛中院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成效,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坚决依法从严,确保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

青岛中院2025年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目 录

1.对罪犯谷某减刑从严案——对多次违规违纪的罪犯减刑依法从严

2.对罪犯胡某某减刑从严案——对确有履行能力而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涉金融犯罪罪犯减刑依法从严

3.对罪犯王某某依法减刑案——对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依法适用减刑

4.对罪犯樊某某缓刑考验期重大立功依法减刑案——对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可予减刑,并应缩减缓刑考验期

5.对罪犯矫某某依法假释案——对积极退赃且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依法适用假释

案例1

对罪犯谷某减刑从严案

——对多次违规违纪的罪犯减刑依法从严

基本案情

罪犯谷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继续追缴人民币6651202.8元。已执行刑期八年八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谷某确有悔改表现,但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贪污贿赂犯罪,考核期间有五次违规违纪行为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谷某确有悔改表现,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共获得十次表扬奖励。另查明,罪犯谷某在考核期内有五次违规违纪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谷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其本次考核期内违规违纪次数较多,办理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谷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2

对罪犯胡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确有履行能力而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涉金融犯

罪罪犯减刑依法从严

基本案情

罪犯胡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9472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刑期四年九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但系涉金融犯罪,首次报请减刑财产性判项履行部分虽达到相应比例,但不能证明确无全部履行能力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七次表扬奖励;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63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系涉金融犯罪,确有履行能力而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办理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胡某某减刑三个月。

案例3

对罪犯王某某依法减刑

——对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依法适用减刑

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21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23000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已执行刑期四年四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王某某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需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其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六次表扬奖励;其罚金已全部缴纳,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全部退赔。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因其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减刑的幅度适当,因此法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意见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减刑八个月。

案例4

对罪犯樊某某缓刑考验期重大立功依法减刑案

——对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可予减刑,并应缩减缓刑考验期

基本案情

罪犯樊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于2024年1月10日接受社区矫正。现已执行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零十一天。

社区矫正机构以罪犯樊某某有舍己救人的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樊某某于2024年11月9日路遇居民楼起火,遂拨打119电话报警,并冲进失火楼座将二楼一名被困老人救离火场,随后又协助赶来的消防员将大火扑灭。2025年3月20日,樊某某被中共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政法委、青岛西海岸新区见义勇为协会授予“青岛西海岸新区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樊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并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予减刑,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因此法院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报请减刑意见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对罪犯樊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缩减其剩余缓刑考验期五个月零二十天。

案例5

对罪犯矫某某依法假释

——对积极退赃且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依法适用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矫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已执行刑期二年七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矫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矫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另查明,2021年至2022年,矫某某分两次主动退赃215708元。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对罪犯矫某某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矫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其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且主动退赃,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矫某某予以假释。

附件: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八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一)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二)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四)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五)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六)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通讯员 朱本腾  时满鑫)

责任编辑:王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