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月缴费及待遇衔接的公告
滨州政务 | 2025-12-16 11:42:40
微信扫码扫码下载客户端
关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月缴费及待遇衔接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和省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统一按月缴费。
一、实行按月缴费
所有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单位职工与灵活就业人员)须按月缴纳医保费用。单位中断缴费的,自次月起暂停职工待遇,补缴欠费和滞纳金后于次月恢复待遇;补缴期间只计缴费年限,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灵活就业人员中断超3个月的,设3个月待遇等待期(含缴费当月),等待期及中断期间费用不予支付。
二、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办理医保关系转移,在转出地停保后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的,自缴费当月起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接续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补缴期间仅计算缴费年限,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请广大参保人员及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医保费用,跨地区流动时及时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切实保障医保待遇连续享受。
特此公告
滨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6日
责任编辑:刘雪纯
责任编辑:刘雪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