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月缴费及待遇衔接的公告

滨州政务 |  2025-12-16 11: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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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月缴费及待遇衔接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和省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统一按月缴费

一、实行按月缴费

所有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单位职工与灵活就业人员)须按月缴纳医保费用单位中断缴费的,自次月起暂停职工待遇,补缴欠费和滞纳金后于次月恢复待遇;补缴期间只计缴费年限,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灵活就业人员中断3个月的,设3个月待遇等待期(含缴费当月),等待期及中断期间费用不予支付。

二、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办理医保关系转移,在转出地停保后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的,自缴费当月起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接续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补缴期间仅计算缴费年限,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请广大参保人员及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医保费用跨地区流动时及时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切实保障医保待遇连续享受。

特此公告

滨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6

责任编辑:刘雪纯

责任编辑:刘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