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守护】鄄城:非法猎捕棕头鸦雀,两人被抓!
大众新闻 2025-12-16 17:08:07
近日
鄄城县公安局森警大队
联合特巡警大队、箕山派出所
依托群众举报线索
循线追踪、精准打击
成功破获一起
跨省非法狩猎野生鸟类案
打掉一个流窜多省的犯罪团伙
当场查获涉案野生鸟类63只
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

今年11月下旬
民警接到群众举报
“有人非法猎捕售卖野生鸟类!”
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
经过海量数据分析
成功发现案件突破口
经深度研判
夏某、杨某进入警方视线
掌握其活动轨迹后
民警迅速行动
将两人抓获
现场查获63只活体棕头雅雀
并在其租住处
搜出相关狩猎工具


经审讯
夏某、杨某交代自2024年10月起
在网上自购专业工具
流窜云南、广州、山东鄄城
及周边市县等多地非法狩猎
1年多时间里
非法捕获棕头雅雀1800余只
目前
两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对被猎捕的棕头雅雀拍照取证后
已及时放归大自然

野生动物在自然生态系统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护生物物种多样化、保持生态平衡,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非法猎捕、收购运输野生动物是我国刑法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杨以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