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前房屋变更为共有,该如何分割?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婚姻家事纠纷,律师教您依法维权

半岛帮 |  2025-12-16 18:10:56 原创

蒋凯  宋泓睿来源: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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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夫妻间微妙的财产分配、复杂的债务承担,到亲子关系中棘手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核算,婚姻家事与百姓的生活紧密相连,婚姻家事纠纷也在民事纠纷领域占据较高比例。12月16日上午9:30,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聚焦“婚姻家事纠纷”,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周静怡律师和韩彬彬律师在线接听市民来电,就相关话题与市民展开讨论,从专业的角度给出建议。

陈先生和妻子在十年前登记结婚,婚后第二个月,陈先生把自己婚前个人购买的一套房屋,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变成了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十年来,我们一直没有生育子女。到了2025年,因为家庭矛盾,我们开始分居,后来对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还提出要分割这套房子,让我支付一半房款,200万元。”陈先生觉得这套房子是婚前自己买的,虽然婚后加了女方的名字,可这么多年来女方对房子没有什么实际贡献,而且家里的日常开销大多也是自己在负担,所以他只愿意给100万元作为补偿。陈先生询问律师,这套房子原本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变更为共同共有,离婚时到底该怎么分割?

周静怡律师了解详情后表示,陈先生在婚后将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屋产权变更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该行为属于陈先生与女方就婚前财产归属达成的书面约定。“因此,该房屋已从您的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您与崔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是分割的前提基础。”

但是,关于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则需结合“公平原则”与“案件具体事实” 综合判定。周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个人房产变更为共有的情况,法院分割时不会简单按一人一半处理,而是会重点考量各种因素,比如房屋的原始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双方对家庭的实际贡献、房屋当前市场价值等,以平衡双方利益。”周律师表示,“那套房屋已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分割,但因房屋原始来源为您的婚前财产,且您可能承担更多家庭开销,分割比例会向您倾斜。”

市民张女士热线来电,张女士称,5年前她和王先生谈恋爱,在同居期间,张女士生下儿子。后两人性格不合分手,张女士现在想为儿子争取抚养费,问该如何处理?

韩彬彬律师听了张女士的需求之后,给她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是要确认儿子和王先生的亲子关系。如果王先生同意的话,可以直接带着儿子和王先生去亲子鉴定机构进行DNA检测。如果王先生不同意的话,张女士可以代替儿子到法院进行起诉确认,和王先生确认亲子关系。”韩律师表示。

“确认了儿子和王先生的亲子关系之后,张女士首先可以和王先生协商抚养费的问题。如果王先生同意给儿子支付抚养费,可以不进行诉讼。如果王先生不同意,或者双方针对抚养费的金额出现争议,王女士可以替代儿子来进行抚养费的诉讼。”韩律师认为,届时法院会根据孩子花费情况以及男方的收入情况作出裁决。

问题1:婚约取消,“万里挑一”的见面礼可以要求返还吗?

沈先生和孙女士在2024年经别人介绍认识,之后很快就确定了恋人关系。到了2025年春节,沈先生邀请孙女士去他家拜访父母,按照当地的习俗,沈先生父母给了孙女士10001元的“见面礼”,说是“万里挑一”的意思。另外母亲还单独给了孙女士一个5000元的见面红包。5月份两人闹矛盾,最后彻底分手了。现在沈先生想让孙女士返还之前父母给她的见面礼和见面红包,他觉得这些钱都是以结婚为目的送给她的,现在婚约取消了,她就该返还。沈先生询问律师,孙女士该不该返还这些财物?

律师说法:沈先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彩礼的本质是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若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且赠与财物符合彩礼或婚约财产的认定标准,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而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如节日祝福红包、表达爱意的物品等,通常不附加结婚条件,无需返还。根据您的描述,您母亲给付孙女士的见面红包和10001元的见面礼,这两笔款项应认定为 “婚约财产”。从给付背景来看,是孙女士首次拜访您父母时,您家人按照当地习俗给付,“10001元”的金额还带有“万里挑一”的婚姻寓意,明显是以你们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符合婚约财产的法律特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因你们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目的未达成,你有权要求返还这两笔款项。但返还金额需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同时您需要注意,若主张某笔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您需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提供给付财物时的证人证言、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而孙女士若主张款项已用于共同消费或筹备婚礼,也需提供相应证据(如消费凭证、支出记录),否则其抗辩难以成立。

问题2:孩子刚满月母亲就离家出走,抚养权是否可以突破母亲直接抚养原则?

谭先生和朱女士没有结婚,在2024年1月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孩子刚满月的时候,两人因为矛盾闹得很僵,朱女士直接离家了,与前男友和好并有了结婚计划,从那以后就再也没管过孩子,也没履行过抚养义务。女儿一直是谭先生在实际照顾,日常的喂养、就医、看护都是他负责,孩子现在也跟他很亲,生活环境很稳定。前段时间,朱女士突然找到谭先生,要求女儿由她直接抚养,谭先生肯定不同意,女儿从满月到现在都是他照顾,朱女士从来没管过,谭先生坚持要求女儿继续由自己直接抚养。但谭先生听说法律中有“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的原则,他询问律师,明明是朱女士在孩子婴儿期就离家,没尽过抚养义务,这种情况下她还能拿到女儿的抚养权吗?

律师说法:关于“不满两周岁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的原则,需结合例外情形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情形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到您的情况,朱女士在孩子满月后即离家,此后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且其期间与他人和好并计划结婚,客观上未将女儿纳入自身生活规划,完全符合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的情形。此时,你作为父亲主张直接抚养,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3:丈夫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能否主张返还?

前段时间崔女士偶然发现,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更让崔女士无法接受的是,这几年间,丈夫通过转账的方式,陆陆续续给第三者转了总共45万元。崔女士现在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打算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丈夫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并且让第三者把全部钱款都返还。可第三者却说这些钱里,有一部分已经用于他们俩的共同消费支出了,不应该全部返还。崔女士询问律师,丈夫这种在婚姻存续期间,瞒着妻子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有效?能否要求全部返还?

律师说法:崔女士,您与丈夫婚姻存续期间,其用于赠与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与丈夫对该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即任何一方处分大额共同财产时,需取得另一方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您丈夫在您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钱款赠与第三者,明显违反了“平等处理权”的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生效要件,而您丈夫与第三者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他的赠与行为是为了维系这种违背婚姻伦理、损害家庭秩序的关系,本质上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结合上述两条规定,您丈夫的赠与行为既构成无权处分,又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赠与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第三者主张“部分款项用于共同消费无需返还”的抗辩,该说法不具有法律依据。

(半岛全媒体记者 蒋凯 宋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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