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宣法 |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公布4起非法建设典型案例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5-12-16 20:13:40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深刻揭示非法建设活动的严重危害与潜在风险,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现选取并公布4起化工企业非法建设典型案例。各生产经营单位务必引以为戒,深刻汲取教训,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决杜绝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共同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案例一:东明县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案
2025年10月16日,东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前往东明县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1.该企业存在危化品生产装置1套,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经审计违法所得金额为110.411946万元;2.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
企业以上2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要求,东明县应急局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最终对该企业处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捌拾伍万元(¥850000)整,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万肆仟壹佰壹拾玖元肆角陆分(¥1104119.46)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原总经理万某、原项目负责人段某分别作出罚款叁万伍仟元(¥35000)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菏泽某化工有限公司一般化工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开工建设案2025年7月27日,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交办线索,菏泽市应急管理局对菏泽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某一般化工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开工建设等违法行为。检查当日,采集了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任命文件、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竣工验收报告、《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问询,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相关文书。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5〕1号)第75条第C档次的规定,对该企业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开工建设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还存在其它违法行为,合并罚款拾万元。
案例三:山东某制药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其他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案
2025年11月20日,接菏泽市应急管理局交办线索,曹县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某制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某一般化工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生产设计以外产品的违法行为。检查当日,采集了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安全验收报告、《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税务系统导出的进项及销项发票查询明细等相关证据材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问询,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及《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规定,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5〕1号)(裁量细则)第75号第C档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成武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某项目投入生产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案
2025年12月1日,成武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成武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企业某项目试生产于2025年8月到期后,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进行生产。
成武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79第C档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 周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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