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请求确认无争议的遗赠抚养协议效力,法院如何处理?

地方法治 |  2025-12-17 15: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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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颜某育有一子三女,被告张某系原告颜某的儿媳。颜某老伴及儿子早逝,现由儿媳张某照顾颜某的生活起居。2025年8月31日,颜某与张某签订《遗赠(赠予)抚养协议》,约定颜某选任张某为受赠人以及受遗赠人,将颜某现有的财产以及去世后的法定遗产赠与张某,张某负责颜某生前衣食住行及死后的后事料理等事项。颜某诉至高青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遗赠(赠予)抚养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与判决

庭审中,颜某与张某均认可双方签订的《遗赠(赠予)抚养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现正常履行且并不存在争议和纠纷,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有诉的利益,不具备民事诉讼成讼的前提条件,故应裁定驳回起诉。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颜某的起诉。裁定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该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当事人就无争议的遗赠抚养协议诉请法院确认其效力时,法院是否应当进行实体审理。

民事诉讼的本质是解决民事纠纷,其启动与审理均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实质的民事权益争议为前提,这也是“诉的利益”原则的核心内涵。诉的利益是指原告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法院针对争议纠纷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分歧、纠纷,仅为确认无争议的协议效力而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

具体到该案,原告颜某与被告张某均认可案涉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正常履行且不存在争议和纠纷,在此种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争议性,也就不具有诉的利益,不具备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提要件。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并非否定协议的效力,而是从程序上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的合法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民事主体之间就协议效力不存在争议时,无需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可通过自行履行、公证等非诉方式固定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当协议的效力、履行等方面产生实质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才具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件,法院也会依法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高青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