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淄博市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手机贴膜出问题市场监管帮协调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5-12-17 21:32:38原创
大众网记者 王冠男 通讯员 孙雪飞 淄博报道
淄博市高青县某消费者反映其在高青县某手机卖场购买手机,购买时商家表示可以进行免费贴膜一次,一个月后其在该手机卖场进行免费贴膜,回家后发现屏幕出现气泡,仔细查看后发现手机膜质量差且手机膜货不对版,要求商家协调免费给其更换一个质量好的手机膜,商家一直未同意更换,认为不合理,希望相关部门协调商家尽快更换手机膜。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立即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对于消费者反映的手机膜更换问题,手机卖场负责人表示因为店内暂时没有该手机型号的手机膜,需要重新进货,时间较长需要等待几天,但消费者要求立即更换。经过执法人员现场沟通调解,手机卖场负责人同意为消费者保留一次免费贴膜的次数,消费者可以先自行贴膜,后期再来更换,或者其现在进货,一周后再来店内进行免费贴膜。最终消费者表示可以等待老板进货后,再来更换手机膜。后经回访,消费者表示已经免费更换手机膜,消费者对此次消费纠纷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自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视为故意拖延。经营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修理的,应当履行退货或者更换义务,国家和省对修理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没有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不能满足消费者换货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履行退货义务。经营者履行退货义务,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履行退货、更换、修理义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相应记录,并承担消费者运输、交通、误工等必要费用。”据此,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免费更换手机膜。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尽量选择大型商超、授权店、专卖店等渠道,确保购买到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科学理性消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必过分追求功能性,保持清醒头脑,理性判断,切勿冲动消费、盲目跟风购买;货比三家,提前做好价格比对,并与商家核实清楚优惠规则,明确退换货规则,警惕商家的虚假宣传、明降实涨、货不对款等陷阱。
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留存消费凭证,及时拨打12345投诉举报电话,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玉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