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山东再助力

政通海右 |  2025-12-19 17: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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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25〕1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质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动全省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全过程、各方面,锚定“走在前、挑大梁”,加快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助力打造北方地区经济重要增长极,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政策性功能定位,推进基金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运作。坚持分级分类、统筹管理,合理优化基金布局,形成发展合力。坚持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明确各方权责利,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投资运作机制。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健全“募投管退”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提升基金运作质效。

二、明确基金功能定位

( 一)准确把握基金定位。政府投资基金要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根本,深入贯彻国家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紧密围绕重大战略实施、重点领域发展和市场失灵的薄弱环节,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政策目标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根据支持方向和投资领域,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二)强化产业投资类基金作用发挥。产业投资类基金要围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聚焦工业经济“头号工程”,强化产业培育和产业链协同,重点投资“十强产业”项目、产业链关键环节和产业集群优势项目,助力打造一批优势突出的特色产业集群,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鼓励创业投资类基金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类基金要聚焦“十大创新”,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坚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重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助力科教强鲁人才兴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四)大力培育耐心资本。结合山东省资源禀赋,加强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等长期资本对接合作。在政策范围内,基金可通过接续投资、滚动投资、合理延长存续期等方式,支持需要长期投资的领域,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完善基金管理机制

(五)严格基金分级管理。设立政府投资基金要经充分评估论证并实行分级审批管理。设立省级基金报省政府批准,设立市级基金报市政府批准,设立县级基金应提级报所在地市政府批准并严格控制新设基金数量、规模。不同层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的,由最高层级政府履行审批程序。市级、县级新设立基金应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备。除以上情形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拨款或自有收入新设基金,已设基金要纳入全省政府投资基金体系统一管理。(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六)规范出资预算管理。政府对基金的出资主要包括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注资国有企业并明确专项用于基金出资的,原则上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政府出资应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要统筹年度预算安排与基金出资的衔接,合理确定出资规模、进度等。支持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类资金采用政府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放大资金使用效应。严禁地方政府通过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七)放宽基金存续期限。结合产业发展规律和企业生命周期特点灵活设置基金存续期。产业投资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5年。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20年。基金投资项目处于上市辅导过程中或上市禁售期的,可视情适当放宽存续期限制。(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四、优化基金统筹布局

(八)强化基金规划布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统筹管理政府投资基金,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省级基金设立的领域、数量、规模,加强对下级政府设立基金的指导。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地区特色优势产业,编制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并根据产业布局情况动态调整,防止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九)统筹整合优化基金。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但基金可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支持、接续投资。统筹存量基金运营管理现状,对重复设立、投向交叉的,鼓励在依法保障经营主体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推动基金整合重组。对运作成效不及预期的基金,要按照相关程序及约定,采取调整基金投向、优化基金组合、市场化退出等措施,促进基金投资提质增效。存量基金整合重组不得影响基金正常投资运作。(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十)上下对接形成合力。主动对接国家级基金,通过联合设立子基金或争取出资等方式,优化基金出资结构,形成资金合力。鼓励市级、县级基金积极对接省级基金,通过推荐本地优质项目或采取合作设立子基金等方式,共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大财政资源统筹力度,构建科技重大项目前期研发与政府投资基金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联动机制。(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五、提升基金运作水平

(十一)规范基金运作。政府职能部门可采取监督基金投向、跟踪投资进度、强化智能监管等方式,推动基金合规运作,但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要强化对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的尽职调查责任,按市场化方式自主决策子基金和具体项目投资等事宜,定期向出资人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运作管理情况、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年度结束后及时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落实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十二)优化投资方式。鼓励新设政府投资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模式对外投资,也可直接投资项目。子基金原则上直接投资项目。控制基金层级和对单个企业(项目)投资占比,防止多层嵌套和投资风险。直接投资项目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鼓励取消政府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注册地限制。(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十三)放宽基金返投要求。返投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额的1倍,结合基金具体情况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适度放宽和规范返投认定标准,加强返投监测,引导和激励基金更好服务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十四)明确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具备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完备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备符合要求、与基金管理运作相适应的专业化水平、募资投资能力、管理运作经验和投资经营业绩,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赋能服务。严控县级政府新设基金管理人。(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山东证监局)

(十五)提升绩效管理水平。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置基金评价周期与绩效目标,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性、整体性、长期性特点,健全科学化、差异化、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对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效果和管理效能及风险防控等进行整体科学评价,不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进行考核。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更好体现激励约束作用。(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十六)完善退出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完善政府投资基金退出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类型基金的退出方案,以保护各方出资人利益为基础,在章程(协议)中约定基金退出条件,以及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提前退出的情形。章程(协议)未对退出作出约定,且按国有资本管理有关规定须进场交易的,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鼓励设立并购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等。提高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基金份额转让、股权投资退出能力。经本级政府批准,收回的政府出资和归属于政府的投资收益等可继续用于基金发展。(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山东证监局)

(十七)强化正向激励。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财政等职能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操作流程,建立健全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不能仅以正常投资损失作为启动责任认定程序或追责的依据,对勤勉尽责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审计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

六、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十八)防范化解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强化内控建设,规范基金运作流程,优化项目选择机制,基于项目自身风险、收益开展投资,不得依赖回购和担保抵押等方式防范风险。优化基金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避免投资过度集中。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督,完善子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子基金合规运作。对已触发的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要依法依规合理处置,保障政府投资基金应有权益。(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山东证监局)

(十九)严肃财经纪律。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基金进行监管,提升风险智能化监管水平,严防财务造假。基金管理人不得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行业规章、投资业务负面清单中禁止的业务。加强基金从业人员依法依规执业教育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山东证监局,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审计厅)

七、强化组织保障

财政部门要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健全政府投资基金制度体系。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信用建设与信用信息登记有关工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投资方向指引。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按职责组织登记备案和做好相关监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定期推荐和项目库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信息共享、促进要素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许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