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代公司采购水果产生欠款,商河法院判:公司付款!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5-12-19 16:37:02原创
在日常商业往来中,员工代表公司洽谈业务、订立合同是常见场景,但一旦出现货款拖欠,责任该由员工个人承担还是公司买单?近日,商河法院审理的一起水果买卖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货款。
基本案情
李某系A公司工作人员,受公司负责人指派,通过微信向王某订购各类水果,并要求王某将货物送至指定门店。2025年6月至10月期间,订购水果货款总价为3万元,李某仅向王某支付1万元,剩余2万元货款经王某多次催要,李某均以各类事由拖延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A公司共同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作为A公司的采购,向王某订购水果系履行职务行为,案涉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在A公司与王某之间,应由A公司向王某承担付款责任,王某主张李某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王某已按照约定完成了供货义务,但A公司至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显属违约,故王某主张A公司给付货款2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支付王某货款2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员工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李某作为A公司工作人员,受公司指派订货、指定送货门店,交易目的是公司经营,其行为显然属于职务行为,因此案涉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是王某与A公司,付款责任自然应由A公司承担。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日常交易中若遇到员工代表公司订货的情况,务必提前确认对方的职务身份、所属单位,通过微信聊天、书面沟通等方式留存“职务行为”的相关证据;在交易过程中及时对账,明确货款金额、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避免仅以个人名义留存交易痕迹。合法的交易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清晰的主体认定和完整的证据链,才是维权成功的关键。(通讯员 高雅 靳如洁)
责任编辑:聂冬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