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二批案例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杜美萱   2025-12-19 17:21:08原创

2025年,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在全市深入开展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6类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山东某物流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液态二氧化碳案

2025年5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液态二氧化碳是属于列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的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者的相关许可证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产品,其质量往往缺乏有效监管和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切实规范市场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实现碳减排目标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东营市开发区某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电动汽车充电桩案

2025年9月,根据举报线索,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市开发区某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在东城某酒店院内在用的电动汽车充电桩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用的电动汽车充电桩未粘贴检定合格标签,也未能提供出有效检定报告。电动汽车充电桩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器具,当事人安装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均未进行强制检定便相继投入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电动充电桩存在计量不准确的问题,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案的查办,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其他经营者也起到了警示作用,确保计量公平,实现了保护消费者、规范市场秩序、教育公众的多重目的。

程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的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案

2025年6月,根据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线索,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程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秀燃减肥糖果片等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公安机关对秀燃减肥糖果片的检验报告显示,秀燃减肥糖果片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实施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非法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的食品经营行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通过此案查办,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彰显了监管部门坚守公共安全底线、持续优化市场环境的决心与能力。

东营区某食品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且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茶饼案

2025年7月,根据投诉线索,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区某食品商行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茶饼外包装均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生产许可编号和净含量等信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权使用地理标志“福鼎白茶”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规范与地理标志使用直接关系消费者知情权和市场公平秩序。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食品标签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标注、冒用专用标志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市场诚信环境。

利津县某专卖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7月,在山东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中,收到利津县某专卖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T1442Z)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所检项目中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整车质量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判定被检产品不合格。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法对涉案产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作为人们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其各项性能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通过此案的查办,有效引导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家进行合法合规的经营,提高整个行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下一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线索,请拨打12345(12315)、8318895投诉举报电话,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大众新闻记者 杜美萱 通讯员 刘新东 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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