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工作微信归谁?

地方法治 |  2025-12-20 15: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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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入职时,公司向其发放了工作手机号并用该手机号专门注册了微信号。王某作为客服人员使用该微信号添加客户推销产品。因王某离职时未交回微信号,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微信号是用公司手机号注册的并且是基于工作需要注册,且微信号中的客户资源也是公司的商业资源。因此,微信号属于公司的财产,判决王某交回。

法律规定,微信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里面的客户信息、资料等都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如果是公司注册后提供给员工使用或者员工专门为了工作注册的微信号,那么微信号就属于公司所有,员工离职时,需要交回微信号。

检察官温馨提示

公司注册工作号

客户资源价值高

员工暂用非己有

离职记得原号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崂山检察)

责任编辑: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