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正式发布 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5-12-22 16:03:33原创

大众网记者 崔荔媛 烟台报道

12月22日,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烟台市首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领域的综合性法规,旨在固化本地管理经验,解决海上交通安全突出问题,为海洋强市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烟台海域是交通运输部划定的全国“六区一线”重点水域,具有港口码头多、客运船舶多、渔船养殖多、恶劣天气多、安全风险高等特点。随着海洋经济快速发展,客船火灾碰撞、商渔船碰撞等风险日益突出,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尤为迫切。条例的制定严格遵循立法程序,经烟台市政府提请、烟台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于2025年11月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烟台市人大常委会公布。

《条例》共九章五十五条,内容全面。《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协调机制、发展规划、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责任,明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海上交通安全领域的管理职责。严格落实经营企业和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对船舶以及海上设施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条例》提出加强交通用海保障,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入手,确保交通用海功能。细化属地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加大对“三无”船舶认定及处置工作,授权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办法。保障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及其工作效能,明确船舶修造企业在船舶修造、试航期间的安全管理职责。

《条例》明确从事海上养殖生产不得妨碍海上交通安全,并对渔业船舶的无线电守听义务提出要求。对海洋开发项目的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航标建设,以及各类出海人员的管控要求作出规定。《条例》要求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划划定滨海旅游航线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客运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规定。对客运船舶营运以及配套设施要求作出规定,明确长期停航的旅游客船值班船员数量,对滚装客船运输过程中车辆、乘客、承运人、港口经营人责任进行规范。

《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建设海上休闲活动船舶停泊点,并向社会公布。明确海上休闲活动经营人的资质要求以及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各类海上休闲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规定。授权烟台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海上休闲船舶和海水浴场及其周边海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办法。对游艇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禁止性规定予以明确。

《条例》将烟台市海上搜救的相关经验、做法明确为法律规范,对海上搜寻救助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搜救程序以及处置、信息发布等作出规定。建立搜寻救助补偿、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搜救行动。在上位法已有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船舶、干扰海上无线电秩序行为以及利用游艇从事休闲渔业、捕捞、养殖辅助活动等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

“十四五”期间,烟台海事局严格履行监管与服务职责,保障了160.9万艘次船舶安全航行、5645.7万人次旅客平安出行和16.8亿吨货物安全运输,保持了海上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相信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烟台市的海上交通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必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市民和游客营造更安全、更便捷的海上交通环境,更好地服务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崔荔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