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每月补900元!山东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出实招
政通海右 | 2025-12-23 15:49:39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5〕1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
服务的若干措施
为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加快建立完善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体系,更好满足重度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托养照护服务需求,结合山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服务对象和服务机构
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对象是具有山东省户籍,持有一级、二级残疾人证,有托养照护需求且本人或者监护人有接受相关服务意愿,在省内进行托养照护,且未纳入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服务对象范围逐步扩大至非重度的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是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供给主体,包括专门开展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社区综合服务机构等。
二、强化托养照护服务供给
(一)加强服务对接。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主要形式包括居家照护、日间照料、集中托养照护。各地应掌握辖区内重度残疾人情况和托养照护需求,区分不同年龄段,对重度残疾儿童、就业年龄段重度残疾人、老年重度残疾人分类施策,因地制宜对接、适配服务资源。对“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一户多残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独居、空巢等照护能力不足家庭,重点支持开展集中托养照护服务。引导城市托养照护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有条件的村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可将村集体收益用于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加强残疾等级、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老年人能力等评定评估标准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等保障范围。将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事项纳入残疾人服务“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省民政厅、省残联牵头,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大数据局配合)
(二)支持家庭履行照护责任。结合“民法典宣传月”“全国助残日”“残疾预防日”等重要节点,开展残疾人法治宣传活动,指导督促重度残疾人的扶养人依法履行扶养义务、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组织等在残疾人扶养、监护等家事纠纷调解中的积极作用,及时帮助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解决问题、化解纠纷。对生活不能自理、监护人确实无法履行照护责任的重度残疾人,鼓励支持其他家庭成员或亲属、邻里等给予照护,也可按照本人或者监护人的意愿依法委托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进行照护。(省民政厅、省残联牵头,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司法厅配合)
(三)提升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服务能力。加强重度残疾人探访关爱服务。探索通过市场服务、志愿服务、慈善力量参与等方式,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协会作用,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照护服务,开展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有条件且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依托养老服务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邻里互助服务点等,新建或改扩建嵌入式、小型化照护服务设施,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日间照料服务。加强“如康家园”残疾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居家照护、日间照料等服务,并逐步向其他类别、等级残疾人延伸服务。引导“如康家园”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资源共享、共建共营,促进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与社区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有条件的村(社区)可通过公共空间运营、减免场地租金等方式,引导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进驻并提供服务。(省民政厅、省残联牵头,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四)发展集中托养照护服务。培育发展专业性强、运行规范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发挥辐射带动和专业支撑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逐步实现每个设区的市及残疾人数量较多的县(市、区)至少有1所能够提供集中托养照护服务的机构。支持有能力的养老机构积极收住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备案为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积极探索“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养老机构或其他照护服务机构。(省民政厅、省残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五)提供多元化服务。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在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设立辅助性就业工场或车间,或直接为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辅助性就业。鼓励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康复服务、心理健康服务、技术培训、专业指导等。强化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优先为重度残疾人适配必要的辅助器具。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在有条件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设置社区康复辅助器具购买、租赁、维护服务站点。优先在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中打造科技助残服务典型应用场景。(省民政厅、省残联牵头,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六)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积极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聚力如康 共享阳光”等助残志愿服务。鼓励社区慈善基金关注帮扶重度残疾人。引导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助残慈善组织设立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慈善项目、打造慈善品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鼓励在不改变公办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权属的情况下,将其委托具备专业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运营管理。(省民政厅、省残联牵头,省委社会工作部配合)
三、强化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
(七)完善服务补助政策。将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各地统筹省级资金做好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项目补助范围。对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16-59周岁未安置型就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按照居家照护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日间照料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集中托养照护每人每月不低于900元、邻里互助等其他社会化服务方式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给予补助,对投保综合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根据投保托养照护残疾人人数,按照每人每年最高100元给予补助。对残疾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按规定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经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和高龄残疾老年人,按规定落实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补助政策。(省民政厅、省残联牵头,省财政厅、山东金融监管局配合)
(八)强化要素保障。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统筹,鼓励盘活存量低效用地,有效保障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设施土地要素供给。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其用水、用电、用气和用暖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引导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申请免税资格,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发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用。各市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中的残疾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和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中的残疾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鼓励各地依托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按照国家部署要求,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对在定点机构销售的属于医疗器械范畴的康复辅助器具,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省医保局牵头,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十)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引导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托康复治疗技术、护理、医养照护与管理、社会工作、健康与社会照护等学科专业,开展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领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培训,有序推进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残疾人托养照护相关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强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推动人才高效供需对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配合)
四、强化组织实施
各级要将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建立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集成、资源统筹和信息共享,抓好各项措施落实,确保落地见效。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监管,依据有关规定开展机构认定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完善各类补助资金、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衔接。指导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康复设施配置和服务行为。加强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价格监管,规范机构收费行为。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建设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信息平台,推动机构管理、服务监测数字化。(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大数据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山东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编辑:张誉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