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滨州政务 | 2025-12-23 16:53:30
一、制定背景
(一)2022年12月29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的通告》,划定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持续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量逐年增大,2024年底前,国一及以下标准机械已基本淘汰,国二机械成为机械排气污染的主要来源。
(二)京津冀等周边地区,逐步全域禁用国二及以下标准机械和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Ⅲ类限值的机械,急需完善更新相应的禁用政策,防止高排放机械跨省市作业的可能。
(三)《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的通知》(鲁环字〔2025〕79号)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有必要对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进行调整。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的通知》(鲁环字〔2025〕79号)。“二、调整优化排放控制区要求。各市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按照省级指导、市级统筹、区域协同、分步管控的思路,结合实际调整优化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要求。引导各类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重点场所开展进出场(厂)登记管理工作,确保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排放控制区管控要求。”
三、出台目的
强化对城市建成区以及辖区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工矿企业等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助力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四、重要举措
(一)统一划定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为加强统一管控,建议由市级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县(市、区)政府不再各自划定。
(二)明确适用范围。一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和《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第二条,规范合理全面准确界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二是提到作业场景,如施工工地、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企业厂(场)区,给群众以直观感受,易于理解。三是明确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除外。防止在实际管理中出现争议。
(三)分步推进管控。1.自2026年1月1日起,辖区禁止使用国I机械和国Ⅲ及以下场内车辆。重点区域以及有关重点场所,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或超过Ⅲ类限值机械。2.在第一阶段基础上,自2027年7月1日起,辖区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或超过Ⅲ类限值的机械。
(四)严格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遵守本通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执行应急抢险任务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限制。
(五)落实上级要求。严格落实《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的通知》(鲁环字〔2025〕79号)要求,与省文件相比,增加明确13类及其他机械种类、4类高排放标准以及其他4条管理要求,以达到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的最终目的。
解读联系人:王合昌联系电话:0543-3157160
责任编辑: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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