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房“转身”引争议 法院判决护邻权
地方法治 | 2025-12-24 16:57:14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和睦是乡村和谐的基石。近日,两位村民却因一间板房的摆放方向对簿公堂,最终,商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相邻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以法律为标尺,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乡村邻里相处划定了行为边界。
案情回顾
村民丁某与崔某是同村邻居,二人在村东北方向的生产路北侧相邻建有蔬菜大棚,为方便生产生活,都在大棚前安置了集装箱板房。一直以来,两家板房均顺着生产路东西向放置,通行顺畅。一天,崔某突然将自家板房调整为南北向,横在了生产路上,这一举动彻底打破了往日的平静。
板房“转身”后,通往丁某大棚的道路骤然变窄。丁某种植的蔬菜主要依靠批发商上门收购,狭窄的道路不仅让运输车辆通行困难,还多次出现车辆碾压路南蔬菜的情况,给丁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当丁某找到崔某协商,希望其将板房调回原位时,却得到了“过不去就去地里压”的强硬答复,双方矛盾就此激化。无奈之下,丁某将崔某诉至法院,请求维护自身通行权与财产权。
崔某辩称,涉案生产路由早年浇地水沟和农户耕地组成,自己调整板房方向仅占用自家耕地,且板房距离丁某土地仍有2.8米,完全不影响通行;反而是丁某将自家土地往北扩充,才导致通行不便,因此丁某的诉求毫无依据。
商河法院孙集人民法庭员额法官 高雅
法院审理
为查清事实,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现场勘察。勘察结果显示,生产路北侧共有四座大棚、五间板房,除崔某的板房为南北向放置外,其余四间均为东西向;崔某板房与丁某土地边缘的2.8米间距,也明显小于其他板房与南侧土地3.3米至3.5米的间距。丁某提交的视频与照片证据,亦清晰佐证了板房调整前后的变化及通行受阻的实际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其合法权利的同时,不能对相邻方的通行等相邻权造成妨碍。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崔某虽辩称生产路不会经常有大型车辆通行,但无法排除丁某蔬菜收购所需的运输车辆通行需求,且常见中大型货车车宽多在2米以上,2.8米的道路宽度不仅难以满足通行需求,还存在安全隐患。
综合考量板房历史放置方向、间距对比及丁某的实际生产需求,法院最终判决崔某将其集装箱板房恢复为原有的东西向放置。
法官说法
邻里之间,房檐相接,地垄相连,和谐共处是乡村社会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倡导的基本准则。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不动产相邻关系引发的通行权纠纷,核心在于法律如何平衡相邻各方权利行使的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不仅是法律条文,更是处理邻里纠纷的黄金准则。法律保障每一位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不能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当一方权利的行使确需利用相邻不动产时,如本案中的通行,相邻权利人负有提供必要便利的法定义务。在行使自身权利时,时刻谨记法律规定的“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主动为相邻方的必要需求提供便利。共建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不仅有利于每家每户的生产生活,更是美丽乡村建设和基层社会善治的坚实基础。
(商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思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