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观政 |  2025-12-24 18:18:45 原创

杨璐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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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要生产安全事故之一,也是公共安全治理领域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火灾,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办法》明确,根据事故等级和调查权限,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设区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重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特别重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组成。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由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工会等部门、单位组成,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应当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办法》强化了涉及过火面积的调查职责。对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第一时间难以判断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以过火面积500平方米为界限,50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先行开展调查认定直接经济损失,500平方米以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先行组织事故调查认定直接经济损失。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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