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施行
阳光滨州 | 2025-12-25 17:19:31 原创
李元春来源:大众新闻·经济导报
12月25日,滨州市政府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为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滨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市司法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韩朝晖,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吕兴博,市城乡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科科长、四级调研员李彦平,共同详细介绍了该办法的有关情况。

据介绍,近年来,全市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实现了快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2024年,全市有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主体1800多个,设备5300多台,覆盖1500多个居民小区。同时,该行业也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职责不明确、行业经营不规范、水质安全有漏洞等问题。由于国家、省级层面尚未出台现制现售饮用水法律法规,导致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时缺乏法律依据。为了保障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亟需出台本办法。《办法》共二十七条。
第1-4条:主要规定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职责。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职责,列明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职责。
第5-10条:主要规定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水质标准、设备设置、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水质检测。规定直接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确现制现售饮用水出水水质标准。明确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设置要求。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建立水质检测制度。
第11-15条:主要规定尾水利用、巡查维护、材料更换、信息公示、信息报送。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采取节水措施,明确产水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
第16-20条:主要规定应急处置方案、管理档案、突发事件处理、监督检查、社会监督。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并及时消除隐患。明确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置流程和要求。明确社会投诉举报途径和处理要求。
第21-27条:主要规定指引条款、处罚条款、追责情形、概念条款、施行日期。针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违规行为设定了处罚。
现制现售饮用水的节水与尾水回收利用,是贯彻节水优先方针,推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具体举措。水是宝贵的战略资源,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在制水过程中会产生一定比例的尾水,造成水资源的浪费。加强尾水回收利用,是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行业可持续发展、落实生态环保要求、减少排放与促进循环利用的需要。
在此,呼吁全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严格遵守《办法》,落实主体责任:严守水质标准,规范开展检测与材料更换;公示资质、检测结果等关键信息,主动接受监督;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强化卫生知识培训。也恳请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各方协同发力,筑牢饮水安全防线,共筑健康滨州。
(李元春)
责任编辑:时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