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刘萍 2025-12-25 17:05:15
12月25日上午,滨州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滨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为了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滨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滨州市司法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韩朝晖介绍,近年来,滨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实现了快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2024年,全市有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主体1800多个,设备5300多台,覆盖1500多个居民小区。同时,该行业也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职责不明确、行业经营不规范、水质安全有漏洞等问题。由于国家、省级层面尚未出台现制现售饮用水法律法规,导致部门开展工作时缺乏法律依据。为了保障滨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亟需出台本办法。
2025年年初《办法》被列入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9日,经市政府令第21号公布,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其他地市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共二十七条。
第1-4条:主要规定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职责。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职责,列明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职责。第5-10条:主要规定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水质标准、设备设置、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水质检测。规定直接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确现制现售饮用水出水水质标准。明确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设置要求。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建立水质检测制度。第11-15条:主要规定尾水利用、巡查维护、材料更换、信息公示、信息报送。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采取节水措施,明确产水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第16-20条:主要规定应急处置方案、管理档案、突发事件处理、监督检查、社会监督。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并及时消除隐患。明确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置流程和要求。明确社会投诉举报途径和处理要求。第21-27条:主要规定指引条款、处罚条款、追责情形、概念条款、施行日期。针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违规行为设定了处罚。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吕兴博表示,卫生健康部门作为监管重要部门,将贯彻实施《办法》,重点推进三方面工作:深化普法宣传,利用传统与新媒体,通过“线上 + 线下”模式解读《办法》,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加强执法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落实普法责任制,以执法促普法,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强化部门协作,与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同构建监管网络,形成合力。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刘萍)
责任编辑:田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