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督办闭环筑牢执法监督防线——解读《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规定(试行)》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刘乐 2025-12-26 10:04:29
海报新闻 记者 刘乐
近日,《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实施,这是我省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工作的专门制度,《规定》以十九条具体条款构建起“主体明确、范围清晰、程序严谨、责任刚性”的闭环工作机制,为破解重大执法案件监督难题、提升执法质量提供了明确遵循。
精准定位:明确督办工作核心要素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与群众切身权益,其办理质量关乎法治权威与社会公平。《规定》开篇即明确了督办工作的核心定位:以规范督办流程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在督办主体方面,《规定》明确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核心职责,可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政府及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执法案件实施督办,形成上下联动、全域覆盖的监督网络。烟台大学法学院王玉全副教授指出,这一主体设定既符合中央关于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要求,又充分结合我省行政层级特点,确保督办工作能够精准落地。
督办范围的界定则体现了“靶向监督”思路。《规定》将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上级机关转办督办、经研判认定的重大案件等四类情形纳入督办范畴,既突出了重点案件的监督力度,又避免了督办范围的泛化,让监督资源集中投向事关公共利益、群众重大权益和社会关切的关键领域。
规范流程:构建全链条督办工作体系
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保障。《规定》对督办工作的全流程进行了精细化规范,从案件启动、文书制作到办理实施、结果反馈,每个环节都有明确要求。
在启动程序上,督办案件需经“审批表制作——负责人批准——督办函制发”的严格流程,《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函》需明确案件事实、督办事项、办理期限等核心内容,确保督办要求清晰具体、有据可依。针对多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复杂案件,《规定》创新性地明确了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的职责分工,要求主办单位牵头协调、协办单位积极配合,有效破解了以往多头办理、责任不清的难题。
办理过程中,《规定》既赋予承办单位合理的办理期限,又建立了灵活的延期机制,同时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通过实地调查、调阅资料、参与听证等方式跟进监督,形成“承办单位主动办理+监督机构动态跟进”的良性互动。办结后,承办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办理情况报告及案卷材料,确保督办结果可追溯、可核查。
这种全链条的程序设计,既保障了督办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又为承办单位开展工作提供了清晰指引,实现了监督与支持的有机统一。
分类施策:提升督办工作精准效能
不同类型的重大执法案件,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方向各不相同。《规定》坚持问题导向,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分类确定督办内容,让监督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针对原执法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或不当的案件,督办重点在于查明事实、督促纠正,对确有问题的要求自行纠正,对无法改正的要求制定防范措施;对于程序瑕疵、言行不当等轻微问题,强调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注重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对于引发舆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案件,则要求全面排查问题、妥善处置,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这种分类督办的方式,避免了“一刀切”的简单化处理,既能够精准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又能够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同时注重通过整改完善制度机制,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治本效果。
刚性问责:强化督办制度执行力度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问责机制是确保督办要求落到实处的关键保障。《规定》构建了多层次的责任追究体系,让督办工作既有“温度”更有“力度”。
对拒不办理、敷衍塞责或拖延办理的承办单位,监督机构可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拒不整改的可报请政府批准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办理、报送情况或拒不履行配合义务的单位,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提交整改报告,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同时,《规定》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定期汇编通报典型案例,发挥示范警示作用。
刚性的问责机制与案例通报制度相结合,既形成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力震慑,又为广大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有助于推动行政执法机关主动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质量。
法治赋能:助力高质量发展与公平正义
《规定》的出台实施,不仅是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一次制度创新,更对推进法治山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深远意义。
从短期来看,《规定》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化解执法争议,回应社会关切;从长远来看,通过规范重大执法案件的办理与监督,能够推动行政执法机关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提升执法能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常态化、长效化。
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规定》通过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有效督办,能够减少执法随意性,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让各类市场主体在法治轨道上公平竞争。同时,通过妥善处理涉及群众重大权益的执法案件,能够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共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此次《规定》的出台,是山东省司法厅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要求的具体实践,也是我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成果。随着《规定》的全面实施,我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将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将持续提升,为法治山东建设注入新的动力,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刘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