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守护 平安相伴|滨州高新公安夜巡擒获偷野鸡贼
滨州民生 | 2025-12-26 11:36:51

野鸡,学名环颈雉,是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也是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野生动物。以前多在山区才能发现,但得益于滨州市高新区生态环境的大力保护,野鸡的身影常见于村镇周边的林间地头。可它们优美的身姿却引起了不法分子的主意,非法猎捕活动在夜色的掩护中悄然进行。

12月17日晚上22时许,分局巡逻队员们在日常巡逻途中,发现辖区一处农田里有两个身影:戴着头灯,鬼鬼祟祟,疑似正在非法狩猎!
正当队员们停车上前询问时,两人吓得撒腿就跑!巡逻队员迅速出击,在田间地头上演雷霆抓捕,最终成功将两人抓住并顺利移交刑事侦查大队。现场查获野鸡(雌性环颈雉)一只,斑鸠1只,弹弓、钢珠等作案工具若干。



(作案工具:头灯、弹弓)

(作案工具:钢珠)

(受伤的野鸡)
经审讯,二人为满足自身“口腹之欲”,在2025年10月至12月期间,共非法狩猎四次,狩猎野鸡(环颈雉)5只,野鸽(斑鸠)4只,目前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滨州市高新公安温馨提示
这些常见鸟类均在保护范围

▲环颈雉(野鸡)

▲喜鹊

▲麻雀

▲斑鸠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标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发现违法行为请举报
守护鸟类需全民参与
野生鸟类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鸟类资源就是守护绿水青山。滨州市高新公安在此呼吁:如发现非法猎捕、贩卖野生鸟类,或破坏鸟类栖息地等违法行为,请立即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大美高新、生态高新。
责任编辑:刘凯铭
责任编辑:刘凯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