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非法售卖“笑气” 危害健康扰秩序终获刑

地方法治 |  2025-12-27 0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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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知道‘笑气’是管控的危险化学品,但想着能赚钱就卖了……”无业人员李某曾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多次受到刑事及行政处罚,却仍不知悔改,在未取得任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售卖“笑气”(化学名称一氧化二氮)牟利。

2024年6月起,李某从他人处购入大罐“笑气”,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小罐进行分装后,利用微信联系客户,自驾车辆送货上门,向王某等11名购买者多次销售“笑气”。其销售的“笑气”分为大罐和小罐,售价根据规格及熟客关系在300元至3000元不等。

经查,截至2025年4月被抓获,李某累计销售小罐“笑气”134罐、大罐“笑气”11罐,非法经营总额达101100元,非法获利45100元,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案发后,李某对自己无资质非法经营“笑气”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判,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文中人名为化名)

检察官提醒

“笑气”(一氧化二氮)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危险化学品,其经营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经营。吸食“笑气”会导致头晕、麻木、认知功能受损等健康问题,长期滥用还可能引发严重身体疾病,甚至危及生命,同时非法经营行为会严重扰乱危险化学品市场监管秩序。

广大群众要认清“笑气”的危害性,坚决远离“笑气”滥用及非法交易;切勿因贪图利益,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经营危险化学品,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如发现非法售卖、滥用“笑气”等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莱西检察)

责任编辑: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