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说法:打折商品,能退换吗?
法治讲堂 | 2025-12-27 17:42:57


说个真事,老张在商场买了个打折吹风机,第二天就坏了:光吹凉风,没有热风!说明书上可写得清楚有冷热两挡。老张立马拎着去退货。商家却说:“打折的,不退!”老张火“噌”就上来了:“少来这套!你卖时可没说它是只吹冷风的!说明书是摆设?这就是质量问题 我可打听清楚了,法律有规定打折也有三包!你这是糊弄人!”商家一看老张懂法,乖乖退了钱。
记住了:不管是打折货、积分换的、白送的,只要东西有毛病,商家就得管!“打折不退”是霸王条款,没理!遇上商家耍赖?别怕:先跟他讲理摆法,不行就投诉,再不行,法院见!
检察官温馨提示
打折商品有三包
权益不少半分毫
发现问题商家找
质保规定跑不了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王相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