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山东印发政府投资管理新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2025-12-27 14:58:52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字〔2025〕19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相关政策,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原则、资金投向和方式等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本办法及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由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或核定。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审批或核定时,应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获取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从项目建设必要性、发展规划、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符合性等方面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办理的情形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从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招标方案合规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达到国家及省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从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等方面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原则上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委托具有相应资信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评议等进行咨询评估。评估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评估费用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承担,中介机构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中介机构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中介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的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简化报批范围的,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二)对于总投资较小的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单一、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简化报批范围的,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设备更新等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四)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五)国家及省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对没有依法合规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请同级党委审定。其中,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部分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政府投资能力等,探索编制全口径政府投资计划,更好统筹政府投资需求和能力。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下达,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未列入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实施、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实施中,可根据实际需要由计划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未纳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项目法人和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规模10%以上的、建设内容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涉及资金调整的,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必须事前按规定程序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三十一条 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信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五)投资资金筹措方案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等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于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项目进度情况,不再要求项目单位填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叶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