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破解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管难题 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就《滨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出台访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振勇
滨州政务 | 2025-12-29 10:56:07
记者:《滨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滨州市人民政府第21号政府令公布。请问该《办法》出台有哪些必要性?
刘振勇:近年来,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4年,全市现有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主体1800余家,设备5300多台,覆盖1500多个居民小区。与此同时,该行业也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经营行为不规范、水质安全有漏洞等问题。由于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未出台专门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法律法规,导致有关部门在开展监管工作时缺乏明确依据。为切实保障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亟需出台本《办法》。
记者:请介绍一下该《办法》出台的过程?
刘振勇:2025年年初,《办法》被列入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卫生健康委起草形成《滨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于6月中旬报市司法局审查。6月底至8月底,先后赴威海、青岛、徐州等地学习有关立法经验做法;深入滨城、阳信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及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代表的意见建议;通过公开渠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书面征求市人大、市政协、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组织与市直有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对相关条文进行研究论证,并征求省司法厅相关处室意见,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会签稿)》。
随后,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19个部门完成会签,形成《办法(草案)》。经市司法局审查,《办法(草案)》符合上位法规定,符合立法技术要求,体现了相关立法原则,主要制度及措施必要、可行、合法。
最终,《办法》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29日,经市政府令第21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该《办法》的起草依据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刘振勇:《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其他地市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而成。《办法》共二十七条。
第1-4条:主要规定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职责。明确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职责,并列明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第5-10条:对从业人员管理、卫生培训、水质标准、设备设置、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水质检测等作出规定。要求直接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确现制现售饮用水出水水质标准、设备设置要求,并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须建立水质检测制度。
第11-15条:主要规定尾水利用、巡查维护、材料更换、信息公示、信息报送等内容。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采取节水措施,明确产水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须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并公示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
第16-20条:主要规定应急处置方案、管理档案、突发事件处理、监督检查、社会监督。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并及时消除隐患;明确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置流程和要求,并设立社会投诉举报途径和处理要求。
第21-27条:主要规定指引条款、处罚条款、追责情形、概念条款、施行日期。针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违规行为,明确了相应处罚措施。
该《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责任编辑:刘雪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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