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基严履职 以法治手段守护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就《滨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出台访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二级巡视员董希国

滨州政务 |  2025-12-29 10: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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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滨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颁布,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问市卫生健康委将如何发挥部门职能,推动《办法》贯彻实施?

董希国:《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市推进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提质升级的重要举措,为促进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助于切实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卫生健康部门作为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管部门,在《办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将认真学习、全面履职,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落实落细。全市卫生健康部门将围绕《办法》的贯彻实施,努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积极普法,营造良好氛围。将《办法》纳入普法工作计划,作为重点宣传内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的优势,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宣传活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办法》,提升公众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相关规定的知晓度和理解度,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是强化培训,提升治理能力。持续加强对卫生健康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和专业能力。同时,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执法人员要在执法过程中主动宣传《办法》,引导经营者增强合规经营意识,积极推动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三是部门协同,切实履职尽责。卫生健康部门将依法全面履行卫生监督职责,严格把关各个环节。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与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乡水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真正把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工作抓实抓好,确保市民喝上放心水。

记者:为提升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卫生监管水平,《办法》主要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董希国:一是明确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管责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相关协助工作。卫生健康部门承担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乡水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卫生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通过明确各方职责,填补了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管的立法空白,推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明确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的责任。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按照规定配备工作人员;设置设备时应遵守城市管理及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确保设备底部与地面距离不低于10厘米。经营者须按照规定的频次和项目开展水质检测,同时做好巡查维护、信息公示、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是明确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发生污染事件时,经营者及相关主管部门应立即采取停止供水等控制措施进行处置。水质经检测达标后,方可恢复供水。

记者:该《办法》规定了哪些处罚情形?

董希国:《办法》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并依据情节轻重规定了相应罚款。

一是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或安排患有影响饮用水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或未按规定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或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是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和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要求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是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刘雪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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