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禁毒大队长走私毒品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有期徒刑三年半的判决;当事人表示将申诉

社会与法 |  2025-12-29 19: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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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封面新闻,广受关注的“沈阳禁毒大队长刘威走私毒品案”有新进展。

封面新闻记者从其辩护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鹏处了解到,日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宣判:驳回刘威上诉,维持一审有期徒刑三年半的判决。

刘威原系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警察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一审判决书指出,2023年6月,刘威在未向分局领导及市局禁毒支队汇报的情况下,违规使用“特情”人员,通过境外聊天软件联系到一泰国贩卖大麻者,让其向国内邮寄样品,收件地址为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所在地。

2023年12月18日,两名辅警按刘威指示在分局大门附近快递柜取境外包裹时,被沈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及浑南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控制,包裹中查获160.25克大麻叶。几天后,刘威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又从寄到该快递柜的另一境外包裹中查获1352.09克大麻叶。经鉴定,上述大麻叶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图源:VCG

刘威的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指出,刘威案发时系实际主持工作的禁毒大队副大队长,负有在辖区打击毒品犯罪的法定职权和责任。其在以打击毒品犯罪为目的的职务活动中,即便存在持有、运输、交付毒品的行为,也因法定职权而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不应将其行为认定为犯罪。

对刘威及其辩护人所提刘威行为的目的是通过特情人员获取犯罪线索而破获毒品案件,既无毒品犯罪主观故意,也无社会危害性的辩护意见。沈阳市中院在一审判决中表示,建立特情人员应履行审批手续并进行规范管理,本案中并不存在阻却刘威依照法定程序建立特情的事由。相关证据亦不能认定刘威出于工作目的走私毒品。

2025年10月14日,沈阳市院一审判决刘威走私毒品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刘威当庭表示上诉。

二审裁定书显示,刘威提出上诉后,辽宁省高院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郭鹏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第二审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中,刘威在上诉状中即明确表示其行为是出于工作目的,对本案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采纳的证据提出了根本性异议,足以影响定罪量刑,依法须开庭审理。

辽宁高院审理认为,相关证据不能认定刘威通过他人从境外走私大麻入境出于工作目的,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了解到,得知二审宣判结果后,刘威已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责任编辑:李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