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班搬家换老板未告知,法院:应退余费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5-12-30 10:35:13
在预付式消费已成为教育培训、健身娱乐等领域常见模式的当下,经营者擅自变更服务地点或主体等情况时有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近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培训机构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转让经营主体并变更培训地点而引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最终判决培训机构退还剩余的学费。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31日,黄女士为其女儿在某培训中心报名舞蹈启蒙课,支付学费3680元(36课时)。2024年11月10日,黄女士再次在该中心同一服务台扫码支付3080元,为其女儿报名中国舞课程(48课时)。此后,因该中心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并进行装修,黄女士不同意继续接受培训服务。黄女士认为对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时费用,遂提起诉讼。经核算,两次报名后共剩余61课时未使用。
另查明,2024年9月,该中心的原经营者已与“某某学校”签订《转让合同》,将包括涉案门店在内的多家店面转让,但此重大变更并未告知包括黄女士在内的学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为女儿在某培训中心报名参加舞蹈培训课程,后未经黄女士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且变更培训场所,黄女士有权终止课程并要求退费。黄女士第一次报名费3680元,36节课,第二次报名费3080元,48节课,现剩余61课时,黄女士要求按照3080元÷48课×61课计算,要求某培训中心退还3914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黄女士提起诉讼要求退费,其主张的利息,应以3914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退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法院判决某培训中心返还黄女士培训费391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培训地点是教育培训合同的重要履行要素,直接影响消费者接受服务的便利性与意愿。本案中,培训中心单方面变更培训场所并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未与消费者协商一致,构成违约。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充分了解商家资质,理性对待促销,避免大额预存,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退费、转让等关键条款,并保留消费凭证。商家亦应诚信经营,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共同营造健康消费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返还预付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因经营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经营者依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已将预付款转入监管账户,消费者请求按被监管资金的实际利率计算应返还的被监管部分预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讯员 刘丹)
责任编辑:聂冬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