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8类人员可以申请认定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 薄克国   2025-12-30 17:53:05原创

近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残联联合印发《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细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优化申领程序与援助措施,提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精准性,有效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围绕工作体系、人员类别、申领程序和援助措施等四个方面进行优化。政策自2021年实施以来,全市共认定就业困难人员17.75万人,发放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资金30.4亿元,帮扶16.73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为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哪些人员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大龄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五)残疾人员。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七)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人员。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如何申请认定?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hrss.qingdao.gov.cn/)、爱山东移动端青岛分厅等渠道线上申请办理,也可向任一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其中,残疾人员向所在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认定后,有哪些服务措施?

各区(市)将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台账,每月至少1次通过电话、上门走访等形式动态了解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享受政策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将采取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等办法,通过“一对一”帮扶等途径,进行重点扶持和重点帮助。

哪些情形会被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一)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负责人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专职担任村“两委”、社区工作者等由财政承担基本报酬的人员。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连续6个月未与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自愿终止的。

(四)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失业登记被注销的;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记者  薄克国   通讯员  徐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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