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合同“跳单” 需要支付中介费吗?

地方法治 |  2025-12-31 18: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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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又称“跳中介”,指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绕过中介直接与交易方签订合同,以逃避支付中介费的行为。

“你这是跳单行为,你必须给我支付中介费!”“我们又没有签订中介合同,我凭什么给你钱?”近日,济南市钢城区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跳单”案件。

据悉,小甲(化名)系某房产中介从业人员,为购房者小乙(化名)提供了二手房房源信息并联系房主带小乙看房,小乙表示喜欢房子要求小甲跟房东谈价,小甲协助其与房东成功进行价格磋商。随后,小乙选择绕过小甲,直接与房东私下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未向小甲支付任何中介服务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甲诉至法院,要求小乙支付中介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小乙,小乙认为双方未签订中介合同,自己不必支付小甲中介费。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向小乙释明“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明确中介人员提供房源信息、促成交易洽谈等服务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应报酬,最终双方互谅互让,小乙一次性支付小甲3000余元。

法官说法

何为“跳单”?

“跳单”多体现在二手房买卖或租赁交易中,禁止“跳单”是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一规定明确了“跳单”行为的认定标准,为中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官提醒

中介服务是房产交易中的重要环节,中介人员通过信息整合、专业谈判等中介服务降低交易成本,其劳动价值应受尊重。“跳单”本质上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看似占得短期利益,实则透支了社会诚信资源,切勿因一时贪念选择“跳单”,否则必定为自身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济南市钢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