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调解办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行政调解赋能民生保障——专访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何旭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刘乐   2025-12-31 11:19:07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纠纷,调解作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维护群众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5年5月1日起《山东省行政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这给行政调解工作带来哪些变化?给百姓带来了哪些便利呢?今天请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何旭来为我们进行解读。

1.问:什么是行政调解?

答:行政调解指由行政机关主持或者主导,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依法化解与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它是政府柔性治理的有效方式,是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途径之一,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共同构成我国的三大调解制度。

  2.问:据了解,在全国,以省政府规章形式立法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的省份不多,山东省是基于什么考虑要出台这样一部关于行政调解的规章呢?

答:《办法》是规范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一部重要省政府规章。出台《办法》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调解工作决策部署的务实举措。行政调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方面,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多次作出部署要求;二是更好彰显行政调解功能价值的制度安排。行政调解具有周期短、效率高,更加专业、权威,不收费等优势,《办法》出台有利于更好发挥行政调解优势、助力纠纷化解;三是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开展的实践需求。目前我国关于行政调解的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缺乏统一的上位法规定,实践中存在调解范围不明确、调解程序不规范、工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办法》对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3.问: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民事纠纷有哪些呢?

答:行政调解的范围和事项是法定的。我们梳理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办法》第八条中明确了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14类民事纠纷,比如可以治安调解的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产品质量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等,涉及到教育、公安、民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健等多个行政部门。为提高行政调解效能,《办法》规定各地可以依托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服务平台,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衔接联动。如县级层面,可以依托综治中心,设立行政调解集中受理窗口,加强与其他解纷方式的联动,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4.问:山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目的是什么?有哪些方面的细化措施?

答: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是更好贯彻实施《办法》,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更好发挥行政机关专业优势,及时有效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举措。

《通知》聚焦新时代矛盾纠纷化解需要,按照《山东省行政调解办法》规定,从四个方面对贯彻实施《办法》做出具体安排。一是深入分析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凝聚共识。二是从领导干部学法、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培训、多种形式加大法治宣传等角度,细化了对《办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三是全面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包括明确行政调解工作职责、因地制宜加强行政调解组织建设、选优配强行政调解队伍、建立健全行政调解联动机制、依法全面履行行政调解职责五方面内容,是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四是切实加强组织实施,要求健全完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督促、行政机关履行主体责任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提出开展行政调解统计、典型培育、发布案例等工作,以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公信力。《通知》还以附件形式,公布了《山东省行政调解事项清单(第一批)》和《山东省行政调解文书范本》。

5.在《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中,有“坚持能调则调、应调尽调”的要求,这对群众来说有什么好处?

答:行政调解是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解纷维稳职责,将行政调解贯穿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对相关民事纠纷坚持能调则调、应调尽调,畅通行政调解申请渠道,对于群众的调解申请,发挥专业优势,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确认的调解协议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行政调解为老百姓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新的选择途径,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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