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邹城公安查处一起利用网络平台公然侮辱他人案
地方法治 | 2025-12-31 21: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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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邹城市公安局网安大队联合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利用网络平台公然侮辱他人案件,违法行为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通过此次依法查处,为“网络泄愤”行为划清了法律红线,树立了“网络言行需负责”的鲜明导向。
经查,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因个人纠纷心生不满,为泄私愤,擅自在抖音平台发布含有他人肖像的视频内容,并配以极具侮辱性的言语对视频中的男子进行人身攻击。该视频发布后,在一定范围内传播扩散,对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造成了实际损害,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即“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法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网友:互联网是亿万网民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社交平台是信息交流的重要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任何在网络上的行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道德底线。请广大网民自觉规范网上行为,文明上网、理性发声,不制作、不传播违法不良信息,共同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
(通讯员 郑秀彬 石中玉)
责任编辑:马文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