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万购卡遇低价冲击,解约索赔能获支持吗?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1-03 15:42:49
签订合作合同后,遭遇第三方低价冲击导致经营亏损,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让合作方赔偿损失?这是许多市场经营者可能面临的困惑。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官权晶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就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4年10月,李某与甲公司签订《服务中心合作合同书》,约定李某以18万元购买甲公司学习卡150张,后续李某租赁房屋装修成立服务中心,购置教材(3300元)及设备专门售卖该学习卡。合同明确约定李某零售价不得低于7800元/科,但李某售卖时发现,同款学习卡在网络上售价低至几十元/科,导致其购买的学习卡无法出售。与甲公司协商无果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退还购卡款18万元及教材费3300元,并赔偿损失6万余元。甲公司辩称,网络低价售卖学习卡的行为无论是否属实,均与公司无关;即便系他人侵权所致,公司也不应因第三方侵权行为向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故李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甲公司签订的《服务中心合作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李某主张解除合同退还款项并赔偿损失的依据系网络中存在学习卡低价售卖的行为。李某主张其在购物平台上发现了低价销售的学习卡,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存在低价销售的事实,而无法证明该销售行为系甲公司实施或由甲公司授权、指使他人实施。首先,网络店铺的经营主体具有匿名性,李某未举证证明该店铺的注册主体或实际控制人与甲公司有关联。其次,李某亦未举证证明网络上售卖的低价学习卡系通过甲公司的销售渠道流出,或与甲公司存在任何直接关联。最后,甲公司已提交报案回执等初步证据,拟证实该低价销售行为系第三方实施的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盗版行为,甲公司自身亦是该侵权行为的受害者。综上,李某未能举证甲公司对低价售卖行为存在过错,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举证责任的承担,这也是此类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极易忽视的关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待证事实证明标准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必须具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撑,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市场经营活动中,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时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边界,遇纠纷主张权利时,需提前梳理举证思路,全面收集与待证事实相关的证据(如合同约定、交易记录、主体关联证明、损失凭证等),避免“口说无凭”。若发现疑似第三方侵权行为,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协助权利方维权,同时留存维权过程中的相关材料,为自身权利主张提供有效支撑,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栾海明 通讯员 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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