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建设的实践探索与路径思考
联合日报 2026-01-06 14:50:02
政协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建设的实践探索与路径思考
□寇琦明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5周年大会上强调指出,要“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协商成果落地落实是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也是人民政协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核心落脚点。人民政协通过机制建设保障协商成果转化为决策部署、凝聚为社会共识,是将政协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实践,更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健全协商民主机制”作为重要任务,为协商成果转化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也向各级政协组织提出更高要求,成为亟待破解的重要课题。
一、重要意义和价值内涵
协商成果的“最后一公里”转化,直接决定协商民主的实践价值。构建科学高效的政协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既是政治要求,更是实践需要,集中体现在三个维度。
(一)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政治责任。
完善政协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思想的务实举措。人民政协协商价值不仅体现在意见表达的广泛性,更体现在成果转化的实效性。该机制通过明确采纳标准、办理责任、落实时限、反馈流程等核心要素,构建起从“协商建言”到“政策落地”的桥梁,推动政协协商从“注重过程”向“过程与实效并重”转变。
(二)彰显专门协商机构优势的重要体现。
政协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主要途径是制度化、常态化的协商实践与履职活动,而协商民主的最终价值需要通过成果转化来实现——只有将协商成果转化为具体政策举措、回应社会关切,才能真正体现专门协商机构的独特优势。完善这一机制,本质是构建“协商提出—采纳办理—跟踪落实—反馈评价”全链条闭环,通过强化制度约束,提升协商民主的公信力、执行力和实效性。
(三)激发委员履职活力的关键支撑。
委员是政协履职的主体力量,协商成果的采纳反馈情况直接影响其履职积极性。清晰的采纳结论、明确的落实进度,既能让委员直观感受履职价值,又能引导委员精准聚焦议题、深入开展调研,推动履职向“深度挖潜”。从全局看,该机制通过强化协商成果与决策部署的精准对接,让委员主体作用在闭环落实中充分彰显,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政协智慧。
二、实践现状与路径探索
全国各级政协聚焦协商成果转化关键环节积极探索,逐步形成了清晰的实践路径。
(一)整体实践格局。
全国政协十四届十二次常委会修订的《协商工作规则》专设章节规范协商成果转化工作,明确了将转化要求纳入协商方案、拓展报送渠道、建立通报反馈台账三项要求,为地方提供了遵循。省级层面着力强化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安徽、湖北等省份以党委、政府、政协三办联合发文形式出台专项文件,高位推动制度落地;浙江、河南在综合性文件中细化要求,增强实践操作性;部分省份根据实践修订试行文件,体现“制度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优化逻辑。市级层面立足实际,突出因地制宜,西安、徐州等市制发专项文件,在山东已有6个市完成专项文件制定,形成“分类推进、精准落地”的基层实践特色。
(二)机制建设关键维度分析。
各地实践为探索机制建设在制发主体、制度文种、成果范围、工作程序等维度提供了重要参考。
1.制发主体。依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普遍采用党委、政府、政协三办联合印发模式,部分采用党政两办印发模式。该模式从制度层面明确责任体系,提供组织保障,增强了约束力。
2.制度文种。各地制度文种涵盖规程、办法、意见等,其中“实施意见”因兼具“原则导向与操作指引”双重属性,既明确核心目标,又细化责任分工与流程标准,契合“规范性与灵活性兼顾”需求,成为最常用的文种。
3.成果范围。各地遵循“适量优质”原则,普遍将成果界定为四大类别:会议类(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等形成的建议案、协商纪要等)、报告类(调研、视察、民主监督报告等)、信息类(社情民意信息、委员意见建议等)、提案类(部分地方因已有成熟机制未纳入)。这种界定既覆盖主要履职载体,又避免范围过宽增加党政部门负担。
4.工作程序。报送环节实行分级分类、归口办理,重要协商活动成果以政协或政协党组文件向党委、政府报送,其他成果由政协办公厅(室)统一报送,避免多头重复,部分地方明确报送时限。办理环节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为蓝本,明确“谁主管、谁负责”,对涉及多部门的成果,明确“牵头+协同”分工,复杂议题需开展专题研究。跟踪反馈环节采用“及时+定期”结合机制,明确各方职责,部分地方完善政协内部反馈机制,构建完整闭环。
三、实践启示与工作建议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根本原则。人民政协是党领导的政治组织,协商成果转化必须始终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明确地方党委在成果运用中的主体责任。实践表明,党委重视程度、政府执行力度直接影响协商成果转化成效。建议将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议事日程,由党委、政府、政协三办联合制发专项制度文件,明确组织领导、目标任务和督促机制,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是关键支撑。协商成果转化需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支撑,通过系统有效的运行机制推动成果转化为党政决策部署和工作举措。制度设计需兼顾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一是明确核心要素,界定成果范围,落实责任主体,规范流程标准;二是强化执行导向,立足实际制定条款;三是建立动态优化机制,定期检视制度运行效果,及时修订完善,保持制度的生命力。
确保协商成果质量是基础前提。协商成果能否被采纳落实,归根结底取决于协商建言的“含金量”。要将质量意识贯穿协商全过程:精选协商议题,紧扣“国之大者”“民之关切”,提前对接党政需求;深入调研协商,坚持“先学习再调研、先调研再协商、先协商再建言”,通过多层次协商互动凝聚共识,确保建议务实可行;严格审核把关,建立“专委会初审—分管副主席审定—主席会议审议”三级审核机制,规范报送程序。
构建全链条闭环是重点环节。对标全国政协《协商工作规则》要求,健全完善从议题确定、计划制定到成果转化、落实反馈的全链条工作体系。选题阶段评估转化可行性,调研阶段理清转化路线图,落实阶段建立专题通报机制和工作台账,反馈阶段及时向政协、向委员告知转化情况,形成“选题—调研—协商—转化—反馈”的完整闭环,力求协商成果“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个个有效果”。
(作者为山东省政协研究室调研处干部)
责任编辑:魏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