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小区大门突然关闭致受伤,外卖员可以向谁索赔?
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客户端 蒋凯 2026-01-06 14:12:00原创
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意外伤害的事件不断发生。当意外发生后,伤者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遇到意外伤害事件后,伤者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月6日上午,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王倩玉律师和翟欣飞律师做客半岛问法热线(0532)80889800,现场接听了读者来电,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根据上午来电情况,记者对部分典型案例进行了综合整理,并附上律师解答,供更多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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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上午,外卖从业者刘先生打来电话,就自己遇到的问题进行询问。
“前段时间,我骑电动车送餐时,看到配送小区的电动门已经打开便驾车驶入,不料电动车车头刚通过出入口,电动门禁突然从外向里关闭,将我连车带人撞倒,造成了骨折,医生说很可能构成伤残。”刘先生询问王律师,自己可以向哪些主体要求伤害损失赔偿?
王律师认为,刘先生在工作期间受伤,应被认定属于职业伤害。“根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王律师表示,职业伤害保障在性质上具有社会保险性质,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框架下运行。因此,冯某受伤后可以获得经人社部门核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鉴定检测费。
“同时,在此次事故中,小区电动门是导致事故受伤情况的直接原因,因此负责控制电动门的物业公司对您的受伤负有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王律师说,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劳动者获得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而免除或者减轻。
“因此,您应获得因职业伤害与侵权责任导致的双赔偿。而在侵权责任中,如果您跟物业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的过错比例需要由法院综合双方证据判定。”王律师详细解释道。
学生在运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关于此类意外伤害事件,责任该如何认定?读者崔先生打来电话咨询。
“孩子周末和同学在学校操场自发组织踢足球。比赛正激烈的时候,我们家带球突破,结果跟防守的同学撞了个正着,当场就疼得站不起来,送医后确诊胫骨骨折,光手术费加康复费就花了 6万多。”崔先生觉得,这件事中,防守同学太鲁莽,学校也没管好孩子,自己如果要求学校和防守孩子承担损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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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崔先生描述的情形,翟欣飞律师认为,其索赔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翟律师表示,足球运动属于典型的具有身体对抗性、风险不可完全预判的文体活动,各参与者应该充分了解这一点。“同时,根据您的描述,您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故意冲撞、恶意犯规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因此,法院很难支持你让防守同学赔偿的请求。”
“关于学校责任方面,因为这是同学之间自发组织的行为,且学校在操场张贴安全提示标语,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也很难让学校方面承担责任。”翟律师建议崔先生,落实孩子是否投保学平险、意外险等商业险种,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问题1:园内游乐设施致孩子受伤,幼儿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陈女士的孩子今年5岁,在某幼儿园就读。前段时间,幼儿园组织孩子们在园内户外场地开展游乐活动,孩子在玩耍过程中,被园内晃动的软包索道碰到了头部。事发后,孩子额头出现伤口,被紧急带往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头皮裂伤,伤口长度约2cm。医院对伤口进行了黏合处理,后续为了淡化疤痕,陈女士又带孩子做了多次激光治疗,前后花费了不少治疗费、交通费。陈女士查看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发现现场的带班老师并没有在第一时间阻止晃动的索道,也没有及时对孩子的危险行为进行提醒和制止,幼儿园在游乐设施的管理和现场看护方面存在明显疏忽。之后陈女士多次与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提出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但幼儿园辩称孩子是在正常活动期间意外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园方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该承担责任。他们还强调,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了家长,并且积极协助孩子就医,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拒绝陈女士的赔偿要求。陈女士询问律师,这种情况下他们能不能要求园方赔偿各项损失费用?
律师说法:陈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您的孩子年仅5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确立了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您作为家长,无需主动证明幼儿园存在过错,只需证明三个核心事实即可。一是孩子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二是幼儿园存在相关的教育、管理行为(或不作为);三是孩子的损害结果与幼儿园的行为(或不作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幼儿园需要承担“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如果幼儿园无法充分证明这一点,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您孩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认知和防范能力较弱,脱离监护人监管后,幼儿园对孩子的人身安全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不仅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更要在活动现场落实有效的看护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隐患,制止可能导致孩子受伤的行为。 幼儿园虽然提交了规章制度、常规细则等书面文件,但书面规定不等于实际落实。您提到监控显示老师未第一时间阻止器械转动、未及时履行看护义务,这一点若能通过监控视频证实,就说明幼儿园的现场管理存在疏漏。对于幼儿园事发后通知家长、协助就医的行为,属于其应尽的事后补救义务,不能以此抵消其事前未履行好安全看护义务的责任。 因此,您完全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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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被犬只追逐受惊吓摔倒致残,饲养人需担责吗?
前段时间,张先生驾驶两轮电瓶车,在市区一条普通路段正常行驶。突然,路边窜出一条黑色的大型犬,直接朝着他的电瓶车猛冲过来,还一直追着车跑。张先生慌乱之中把控不住电瓶车的方向,连人带车摔倒在了路边。幸好路人帮报了警,经民警现场协调,狗的主人刘先生赶到了现场,把张先生送到了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后,张先生做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张先生和刘先生协商过几次,对方不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刘先生认为张先生摔倒和狗没有直接接触,不应该由他负责。张先生询问律师,这种情况下,他有权向狗主人刘先生要求赔偿损失吗?
律师说法:张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明确了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严格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危险犬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无权以“自己没有过错”“被侵权人有轻微过失”等理由抗辩,更不能免除或减轻责任。动物致人损害并非仅指“直接身体接触造成的伤害”,犬只追逐、扑咬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惊吓,进而导致他人摔倒、受伤的,属于“无接触式伤害”,只要能证明损害结果与犬只的危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饲养人就需担责。您正常驾驶电瓶车,因刘先生饲养的大型犬突然追逐而受惊吓摔倒,膝关节受伤致残,您的损害结果与该犬只的危险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负有法定的管理、管束义务。刘先生未对其饲养的大型犬尽到任何有效管理义务,导致犬只脱离管控追逐您,是引发本次损害的唯一原因,其不能证明您存在“故意招惹犬只”“主动制造危险”等法定免责情形,因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建议您整理好事发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狗主人刘先生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问题3:购买的烟花燃放时炸伤,销售者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孔大爷前阵子去参加远房亲戚的喜宴,他从镇上梁老板开的烟花爆竹店里买了一些烟花爆竹。燃放时,没想到烟花刚点燃没几秒,纸筒突然就散架了,火星不是往上喷,而是直接往侧面喷,直接就炸在了他的右脚底。亲戚赶紧把他送到了医院,医生检查后说是重度烧伤,让住院治疗。孔大爷在医院住了49天,光是医疗费就花了十多万,这还不算后续复查、康复的费用。事后,孔大爷的儿女去找了卖烟花的梁老板,想让他赔偿孔大爷的医药费、护理费这些损失。可梁老板说这是烟花厂家的质量问题,跟他没关系,让去找烟花厂赔偿。孔大爷询问律师,自己到底应该找梁老板还是找烟花厂赔偿?
律师说法:孔大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这一条款的核心意思是,对于有质量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赋予了您绝对的选择权——您想找销售者(梁老板)赔偿也行,想找生产者(烟花厂)赔偿也行,不用您去区分到底是厂家的问题还是销售者的问题,只要满足“产品有缺陷、您受了伤、受伤和产品缺陷有直接关系”这三个条件,您找其中任何一方,对方都必须全额赔偿您的损失。您燃放的烟花点燃后纸筒散架、火星侧喷并爆炸,显然不符合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标准,属于“产品存在缺陷”;您被烟花炸伤,造成重度烧伤、住院49天,花费巨额医疗费,身体和财产都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损害; 您的受伤就是因为该烟花存在质量缺陷,燃放时发生异常爆炸导致的,二者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梁老板说“跟我没关系,找厂家去”是站不住脚的。哪怕确实是厂家生产的问题,您也有权选择找梁老板赔偿——这是您的法定权利,梁老板不能以“内部责任划分”为由拒绝赔偿,他赔偿您之后,要是觉得是厂家的问题,他可以自己去找厂家追偿,跟您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建议您先收集固定好所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梁老板或烟花厂,您选一个最方便的列为被告,要求他赔偿您的全部损失。您作为被侵权人,不用举证证明梁老板或厂家有过错,只要证明“烟花有缺陷、您受了伤、缺陷和受伤有因果关系”就行,法院会依法支持您的诉求。
(半岛全媒体记者 蒋凯 宋泓睿)
责任编辑:陈邵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