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耍聪明”借卡转账,“吞苦果”判刑担责

地方法治 |  2026-01-07 15: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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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完善“点线面”立体打击体系,常态化、规范化、实质化推动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成武县人民法院持续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以“拒执”犯罪为切入口,通过刑事手段破解执行僵局,彰显司法权威,坚决捍卫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朱某、赵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长期借用他人账户收支 逃避执行终获刑罚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祝某与被执行人朱某、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生效判决明确判令朱某、赵某履行还款义务。然而,判决生效后,二人不仅未主动履行,反而为逃避法院执行,长期、有组织地借用他人账户隐匿财产收入。

其中,赵某自2022年起,持续使用其妹妹名下的银行账户接收工资收入,累计达16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未履行还款义务;朱某在经营活动中,亦通过借用多人银行账户及微信进行资金收支,故意隐匿经营所得。二人通过上述手段,致使生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情节严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朱某、赵某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为逃避执行,借用他人账户隐瞒、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二人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朱某、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释法

何为拒执罪?

罪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

性质:并非民事纠纷,而是刑事犯罪,触犯即面临刑罚。

对象:负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义务的主体,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

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拒执罪”?

⚠️ 隐藏、转移、变卖财产

⚠️ 伪造证据、虚假诉讼

⚠️ 拒不交出特定财物(如查封车辆、房产)

⚠️ 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

⚠️ 与他人串通虚构债务

⚠️ 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

⚠️ 暴力抗法或威胁执行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立法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司法解释):

第三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司法解释):

第四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被执行人通过借用他人账户等方式隐匿、转移财产,企图逃避执行,不仅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公然挑战司法权威,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本案的依法判决,再次彰显人民法院对拒执行为“零容忍”的坚定立场和“刑罚必究”的司法原则。

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之责。成武法院将持续保持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坚决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与执行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成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