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买卖、禁展演!山东规范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为
大众新闻 王嘉一 2026-01-08 11:15:15原创
近日,山东省政府印发《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机构条件、救护流程和监督管理等作出系统规范,进一步健全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体系,提升依法救助、科学救助水平。
《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立足山东实际,坚持属地负责、及时就地就近、科学救治、依法处置的原则,对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为进行制度设计。
在适用范围上,《办法》明确,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均适用本办法。收容救护是指将需要救助的陆生野生动物接收到收容救护机构,进行检查、治疗,并依法安置或处置的行为。同时强调,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虐待陆生野生动物,禁止将收容救护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用于商业性展示展演等牟利行为。
在管理职责方面,《办法》明确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容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收容救护范围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围绕收容救护机构规范运行,《办法》对机构设立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从场所选址、设施设备、专业人员、药品保障、食物来源、安全管理和防逃逸应急预案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在收容救护情形上,《办法》明确,应当对野外发现的受伤、病弱、饥饿、受困等需要救护、经简单治疗后仍无法回归野外环境的陆生野生动物,执法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移送的野生动物,可能危害当地生态系统的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等进行收容救护。同时,当陆生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威胁时,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在救护流程上,《办法》对接报、判断、接收、登记、隔离检查和治疗等环节进行细化规范。明确接收动物时应当如实登记相关信息,并向移交人出具统一收据;对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必须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疫病传播,原则上应提供相对独立的饲养场所,确需与自有动物同养的,应进行可识别标记。
在后续处置方面,《办法》分类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体况良好、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野生动物,经必要训练后放归自然;对疑似疫病死亡的野生动物,依法检测并实施无害化处理;对确有利用价值的,经批准后可标本制作、科研宣教等用于非商业用途;对不适宜放归及外来物种,由具有相应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调配处理。对处理执法机关查扣后移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置,还应当征求原执法机关意见,遵守罚没物品管理有关规定。
在监督管理和责任落实方面,《办法》要求建立完整的收容救护档案,及时留存并完善相关资料,定期向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防疫措施,保障工作人员安全和动物福利。对无故拒绝救护、违规开展收容救护活动的机构,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撤销;对以收容救护为名违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严肃查处。
(大众新闻记者 王嘉一)
责任编辑:叶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