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评残后死亡,残疾赔偿金还算数吗?
地方法治 | 2026-01-09 17:56:46

姜某系1956年生人。2024年4月,宋某驾驶小型面包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行人姜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姜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姜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后因双方协商不成,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宋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诉讼中,姜某申请对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鉴定,后经鉴定,姜某左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定残后,姜某于2025年2月份因故去世,其合法继承人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继续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受害人在评残后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规定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并没有规定例外情形,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备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采取的是定性化财产赔偿方式,其数额在伤残等级评定之日即已被固定下来,不因受害人存活年限而变化。具体到本案,姜某在定残后死亡,但主张伤残赔偿金的权利不会因此而消亡,赔偿权利人仍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主张。故姜某合法继承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未按期缴纳上诉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定残后,于案件审理期间因其他疾病去世,残疾赔偿金该如何计算?
首先,残疾赔偿金不因受害人的死亡而消灭。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在事故中因伤残导致未来的收入减少或丧失生活来源,而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该项损失即已发生。对于该财产损失的数额计算采用定型化原则,从定残之日起按固定年限计算。因此,残疾赔偿金数额从受害人定残之日就已确定,不因受害人的死亡而消灭,也不因其劳动能力的变化或实际存活年限低于所计算的赔偿年限而减少,同时由侵权人承担该部分责任亦未加重侵权人的负担,故受害人的合法继承人对残疾赔偿金的请求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若因受害人后期死亡而减少或免除赔偿责任,将导致侵权人“因他人死亡而获利”,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所确立的公平与全面赔偿原则。
其次,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本案中,姜某因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因此在伤残鉴定作出之日起,姜某的残疾赔偿金即已固定明确,侵权人应予以赔偿,并不能因为姜某的死亡而免除侵权人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责任,鉴于姜某定残时已满68周岁,故其赔偿年限依法核定为12年。
最后,特别强调:残疾赔偿金的设立,是法律对伤残者及其家庭的重要兜底保障——它不是“施舍”,而是对伤残后果的必然赔偿;它不依附于生命的长短,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无论受害人后续生存多久,只要伤残事实成立,法律就应给予充分救济。若您或家人遇到类似情况,请牢记三点:一、定残后死亡不影响残疾赔偿金的合法性,家属依法享有继承主张的权利;二、赔偿标准固定,不受实际寿命影响;三、及时鉴定、主动维权是关键!
(平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思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