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地方法治 | 2026-01-10 08:51:52
朋友、亲戚之间借用车辆是常有的事,但如果借车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应该由车主承担,还是由借车人自行承担?车主是否需要为他人的驾驶行为 “买单”?
案情概述
2021年1月13日,杨某1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张某的车辆与杨某2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杨某2受伤及车辆损坏。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2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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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杨某1驾驶车辆的所有权人为张某,张某在借车时,未审查杨某1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另查明,事故发生时,张某车辆未投保任何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杨某2的合理损失应由张某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因张某未对杨某1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查,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杨某1明知自己没有取得驾驶证而驾驶车辆,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认定,杨某2的各项损失为人民币161092.05元。扣除张某应在交强险医疗费、伤残赔偿、财产限额内赔偿杨某2的费用(总计人民币125873.6元),剩余张某还应赔偿杨某2人民币10565.53元,杨某1应赔偿杨某2人民币24652.92元。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检察官提醒
车辆借用后,借车人作为实际驾驶人,应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车主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车人无驾驶资格、饮酒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过错,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检察官提醒,车主出借车辆时,应仔细核实借车人的驾驶资格、身体状况,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行驶标准;借车人应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避免发生事故。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应积极配合处理,明确责任划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合理分担赔偿责任,避免矛盾激化。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思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