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福山区发布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
福山区市场监管局 2026-01-14 10:40:50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5年,福山区市场监管局聚焦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拳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现向社会公布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福山区市场监管局对福山区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1辆违法组装销售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福山区某电动车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自行车装配蓄电池型号、数目与产品合格证标注的不符。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福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促进环境保护,减少因违规篡改蓄电池引发的安全隐患及潜在污染,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应严格遵循有关国家标准,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同时,消费者也要意识到篡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带来的危害后果,切勿因小失大。
案例二:某电器商行生产加工的配电柜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案
2025年9月,福山区市场监管局对福山区某电器商行生产加工的配电柜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福山区市场监管局对烟台某电器商行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组装的配电箱(柜),应当取得CCC认证,但当事人未取得CCC认证,且标识企业未覆盖该生产地址。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福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未经认证擅自生产销售强制性产品,既违反法规,又无法保障质量安全。相关单位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产品经认证合规后再行销售,严守质量安全底线,维护市场秩序与群众权益。
案例三: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案
2025年6月,福山区市场监管局对烟台某公司经营超范围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山东众合天成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ZK10303/065),报告显示,在烟台某餐饮有限公司抽检的东北酸菜,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之规定,福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常用防腐剂,其使用范围和限量在国家标准中有明确规定,超范围或超标使用可能影响食品安全。未来将针对酸菜、腌制品等易出现添加剂问题的食品原料加大抽检频次,同时通过案例警示引导企业提升对食品添加剂标准的认知,形成常态化风险防控机制。本案通过公开违法事实与处罚结果,向社会释放了监管部门对“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倒逼餐饮企业重新审视原料采购流程,强化对食品添加剂、农残等关键指标的关注,推动行业从“被动合规”向“主动防控”转变。
案例四:某美容中心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5年2月,福山区市场监管局对福山区某美容中心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福山区市场监管局对福山区某美容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某化妆品无法提供进货查验材料,且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未有备案信息,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备案凭证。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福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美容服务机构作为化妆品使用主体,行为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化妆品使用安全。各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和规范,避免因使用不合规化妆品而对公众健康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案例五:某汽车交易有限公司涉嫌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案
2025年10月,福山区市场监管局对烟台某汽车交易公司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称某公司在直播间发布的广告含有低俗内容,涉嫌违法。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对直播广告内容中存在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事实予以确认。经查实,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直播销售汽车过程中所述广告语包含“晚上带你去找妹妹”等低俗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福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广告违俗乱序,既败坏社会风气,又误导公众、扭曲价值观。靠“擦边球”博流量、促销量,看似见效快,实则透支品牌信誉、动摇经营根基。各市场主体应严守底线、严审内容,杜绝低俗恶搞、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内容,常怀敬法之心、恪守诚信之本,共护文明清朗的市场秩序。
案例六:某卫生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5年7月,福山区市场监管局对福山某卫生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我局接到区医疗保障局移送某卫生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医疗收费价格进行核查。经查,在2022年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当事人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不合理收费三类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导致患者多缴纳医疗服务自付费用,加重了就医负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福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医疗服务价格关乎群众切身利益,是民生保障的重要环节。本案的处理不仅仅对违规医疗机构形成了经济惩戒,更重要的是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让部分受损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实质性弥补。本案的查处既是一次靶向精准的执法实践,更是一次深刻的行业警示与法治宣传,切实让群众感受到监管的力度与温度,增强了对医疗消费环境的信任感。
责任编辑:高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