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未履行改正指令,泰安一公司被处16000元罚款
大众新闻 王洪涛 2026-01-14 18:05:21原创
1月13日,岱岳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一则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详情如下: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岱人社监罚决〔2026〕1号
山东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岱岳区粥店办事处杜家庄社区78号楼1单元201,法定代表人:杨本田):
经调查,该公司在所承包的泰安留庄一期项目上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1月21日, 泰安市岱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泰岱人社监令字〔2025〕3-86号),责令改公司于11月30日前清偿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该公司至今未履行该改正指令。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处以16000元罚款。
限该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办理机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
办公地点: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政府大楼后龙居园综合楼A座407室
联系电话:0538-5363321
电子邮箱:xzfyys987@163.com
泰安市岱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3日
(来源:岱岳区人民政府网站)
(大众新闻记者 王洪涛 实习生 王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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