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戳→烟台市住房“以旧换新”补贴券使用细则来啦
烟海e家 2026-01-14 17:30:35
为有效激活全市房地产市场改善性住房需求,打通“卖旧”与“买新”交易渠道,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房“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具体使用细则如下:
一、补贴对象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参与住房“以旧换新”活动,出售二手房(住宅)后,购买新建商品房(住宅)的换房人(居民)。
二、补贴内容
本次“以旧换新”分为两种类型,分别针对参与“收旧换新”以及“卖旧买新”的换房人。补贴总金额为6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1.“收旧换新”:按新建商品房成交价与二手房成交价(以合同价格为准)差额的1%给予补贴,单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2.“卖旧买新”:按新建商品房成交价1%给予补贴,单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发放方法
1.发放时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
2.发放平台:通过烟台住建公众号-烟台市住房“以旧换新”平台实行实名制申领。
3.发放方式:首轮于1月1日9:00,集中投放补贴券2000张,之后每15天投放一轮。补贴券有效期至下次集中发放前一日24:00,到期后未通过烟台市住房“以旧换新”平台完成申报的补贴券将自动收回并重新发放。每次发放数量根据剩余可补贴金额并按单张补贴券上限3万元确定,当剩余可补贴金额不足3万元时,不再发放。
4.发放规则:符合条件的拟换房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可直接在线申请“以旧换新”补贴券,该补贴券适用于“收旧换新”或“卖旧买新”两种模式中的任意一种;补贴券券面不显示具体价值,单张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具体金额按“收旧换新”新旧房差额的1%或“卖旧买新”新房总价的1%计算。换房人凭提前申领并在有效期内的补贴券、定向优惠券冲抵对应金额的购房款。平台将动态公示每批次补贴券的发放数量及剩余可发放数量。
5.使用流程:①符合条件的拟换房人通过烟台市住房“以旧换新”平台领取补贴券,补贴券“先到先得”。②换房人凭提前申领并在有效期内的补贴券、定向优惠券冲抵对应金额的购房款。买卖协议书或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补贴券、定向购房优惠券使用、兑付等事宜。同时,换房人应及时将身份证明、电子补贴券码、新旧房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上传,提交至烟台市住房“以旧换新”平台申报补贴。补贴券遵循先到先得原则,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补贴材料的上传提交时间为准。③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平台开展审核工作。2027年3月31日前,会同各区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申请及审核清单全部推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以申请兑付补贴。④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依据分担机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再由住建部门拨付至企业账户。原则上应于半年内完成补贴资金拨付。
四、使用条件
1.本细则所称的“以旧换新”分为“收旧换新”和“卖旧买新”两种方式。“收旧换新”包括两种路径:①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收购: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购换房人二手房、销售新建商品房并运营二手房,二手房销售资金可抵顶新房房款。②第三方企业收购:各类企业以第三方形式,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购换房人二手房,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并运营二手房,收取一定额度的运营平衡费。“卖旧买新”包括两种路径:①个人自行出售:换房人自行出售二手房并购买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②三方协议帮卖:由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换房人签订三方协议,中介机构优先推动换房人二手房销售。自行出售或三方协议帮卖过程中,换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签订《卖旧买新协议书》或《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明确帮卖、补贴券、定向购房优惠券使用、兑付及“解约保护期”等事宜。新建商品房可设立不少于60天“解约保护期”,若二手房在约定时间内售出,则按约定流程办理新建商品房购买手续;若未售出,换房人可无条件解除新建商品房认购协议。
2.补贴券实施实名制管理,且具备唯一编码。补贴券的申领人、使用人必须与新、旧房产权人一致,或者为其三代以内(原二手房产权人与新房产权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
3.参与“收旧换新”的新建商品房应在烟台市住房“以旧换新”服务平台完成信息上传并标识收旧主体等;参与“卖旧买新”的为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可进行销售的新建商品房,且不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换房人需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二手房合同网签备案、二手房不动产登记以及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等手续(含当日)。每套新建商品房仅允许使用一张补贴券,且补贴券使用后即作废。
4.使用“以旧换新”补贴券购买新建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添加补贴券使用标识;后期如出现合同解除或合同备案撤销的,补贴券未兑付的自动作废,已兑付的需按原渠道返还资金,相关工作由新建商品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5.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发现企业存在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时,有权取消对应补贴券使用资格,同时对企业作出处置,由此对善意购房人产生侵害的,侵害后果由企业承担。
附件:企业申报“以旧换新”补贴材料清单

责任编辑:赵峻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