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禁令
地方法治 | 2026-01-16 19:24:19
近日,秦某焦急地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法院帮助其找回被丈夫王某带走的儿子。立案三日内,历下法院依法作出首份针对“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说不!
案情回顾
秦某和王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22年生育一子。2025年5月,秦某和王某因感情问题分居,秦某和儿子共同生活。2025年6月,秦某起诉离婚,同年9月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25年11月2日,王某探望儿子时,伙同案外人强行将儿子抢走并带离济南藏匿。秦某多次拨打王某的电话及发送短信、微信,询问儿子去向、表达想与儿子见面的意愿,但均未得到回应。为维护自身监护权并找回孩子,秦某向历下法院递交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诉求判令王某将婚生子送回;禁止王某实施抢夺、藏匿婚生子等侵害监护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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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与王某婚内分居期间,王某伙同他人抢夺、藏匿婚生子,使婚生子脱离秦某的监护,并致使秦某无法探望孩子,其行为侵害了秦某监护权的行使,亦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更不利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秦某的申请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审查过程中,历下法院尝试组织秦某、王某会面调解,以便妥善化解纠纷,但未果,故依法裁定王某七日内将婚生子送回秦某处;禁止王某实施抢夺、藏匿婚生子的行为。鉴于秦某、王某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婚生子均享有监护权,为保障双方监护权的平等行使,裁定秦某、王某婚内分居期间轮流监护婚生子。
法官说法
莫让孩子成为离婚纠纷中的“谈判筹码”
这是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施行以来,历下法院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禁令不仅及时制止了侵害监护权的行为,并对夫妻双方婚内分居期间的轮流监护问题提出可行性方案,避免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再次发生。引导双方理性处理夫妻关系、亲子关系,有效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纠纷中,一些父母将孩子作为“谈判筹码”,采取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逼迫对方让步。未成年子女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情感需求,父母不能随意处置或藏匿。抢夺、藏匿行为不仅侵犯了配偶的监护权,还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夫妻双方可因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但父母子女间的亲情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面对抚养争议时,父母应始终坚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让孩子在稳定、温暖的环境中成长,而非让其卷入成人纷争,承受不应有的伤害。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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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相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