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钱没了?“偷梁换柱”不可取!

法治讲堂 |  2026-01-16 17: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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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的普及让扫码付款成为消费常态,小小的二维码贴在店铺收银台,既方便了顾客,也简化了商家收款流程。但这一便捷之举,却成为不法分子眼中的生财捷径……

案情概述

2018年4月至8月,被告人白某某、陈某在某儿童娱乐中心负责收银工作期间,合谋决定将该中心收银用的纪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私自换成白某某、陈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进行收款。经鉴定,陈某通过更换二维码收款15398元,白某某通过更换二维码收款18931元。被发现后,白某某向该中心退还人民币6600元,陈某退还人民币7500元。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白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亲属代为赔偿某儿童娱乐中心人民币25300元并取得谅解。

图片来自网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以偷换二维码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34329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白某某、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一、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私自覆盖、替换商家收款二维码,截留本应属于商家的经营款项,本质上是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犯,必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因一时贪念,以身试法。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王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