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解纷的“和”与“合” | “品质滨州”背后的法院故事④
法治剧场 | 2026-01-18 19:19:48

“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悖”即为中华传统文化中“和”与“合”的彰显,意为多元之上的和谐统一。文化在赓续中创新,在传承中进步。文化发展至今,“和合”,已不仅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更是现代社会中化解矛盾、寻求共识的精神指引。
案结事了、理通人和的调解先行
如何实现从个案审结到事心双解的跨越,滨州法院选择“调解先行”。
2006年,村民郭某与杨某签订协议,约定郭某将其父名下一块村集体分配的空地(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转让给杨某,并注明“永不反悔”。此后因土地手续问题,杨某长期未能使用该土地,十八年间多次协商解除合同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转让费及利息。郭某则以协议约定“永不反悔”且转让费已交由父亲使用完毕为由拒绝退还。
承办法官意识到,十八年的心结,非一日可解,当事人的心中都憋着一股气,案件要想彻底解决,必须先“顺气”。
承办法官找到郭某小女儿开始做工作,多次沟通交流,耐心向其说明农村集体土地违规转让的合同无效,最终促成双方和解:郭某返还转让费,杨某自愿放弃利息主张。最终十八载的纠纷,尘埃落定、圆满解决。
就案办案、一判了之,双方仍会受困于诉讼泥沼,只有从源头化解纠纷,才能修复双方的情感创伤和怨气不甘,才能做到案结事了。

司法赋能、多方协同的共治之策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滨州法院选聘退休法官从事特邀调解工作,充分发挥退休法官审判经验丰富、业务素质过硬、密切联系群众等优势,汇聚起平安滨州、法治滨州建设的“银发力量”。
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办理过程中,张某与徐某结婚十余年,育有两个女儿,原本还算和睦的家庭,自张某出轨后彻底崩塌。徐某再次发现张某背叛行径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张某因担心诉讼离婚后会让他“净身出户”,拒绝离婚,让案件陷入两难境地。惠民县孙武法庭经过多次细致研判,与人民调解员张素贞共同组成调解小组,力求妥善化解这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婚姻危机。
张素贞是惠民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曾获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全省人民调解专家、全省优秀“巾帼调解员”等荣誉称号,擅长调解家事纠纷。
“你曾与别人一起规划未来,承诺会与妻子离婚,为什么现在又不想离婚了呢?你自己说说,到底是真的不舍得离婚,还是担心离婚的财产分割对你不利?”张素贞的话直击要害,张某袒露了自己不想离婚的原因。
在承办法官和张素贞的全程协调下,张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明白自己不会“一无所有”,徐某也愿意在法律框架内,为孩子的成长保留一份平和的亲子关系。最终,两人签下调解协议:孩子由双方各自抚养一个,保障彼此的探望权;房屋归女方所有,向男方支付合理的房屋补偿款。
一纸判决易,弥合亲情难。一场撕破亲情的纠纷,最终在司法力量的护航与温情调解下,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家暖”的治理目标。
共建共享,是多元与协同的聚合;互融互促,是治理与发展的和合。从机制创新到流程优化,从专业赋能到多方协同,全市两级法院以深度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不断探索多元共治新路径,让每一件纠纷都有人化解、每一项诉求都依法推进。
如我在诉、公平高效的同力之举
如何让司法的价值,真正落实在公正裁判,落实在胜诉权益及时兑现,滨州中院凝聚内力,积极做实立审执一体,力促案结事了。
靳某与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靳某先后在多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去世后其家属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60余万元。
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纠纷背后,隐藏着多起关联案件:靳某后期去世,未能及时进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拒赔死亡赔偿金等费用;靳某家人因事故拖欠医疗费被医院起诉,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终本”;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处垫付抢救费用,却迟迟得不到偿还。
承办法官认识到,本案的首要问题是解决保险公司理赔的问题,保险公司理赔到位,后续问题就迎刃而解。为此,他与保险公司多次沟通,结合医院救治用药情况、靳某伤情状况等,综合判断其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关联程度等,最终促使靳某家属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依托该份调解协议,法官又与各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保险公司加快理赔流程,家属承诺拿到赔偿款后及时清偿债务,医院当庭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救助基金管理处撤回立案申请。所有关联纠纷实现一揽子解决。

锚定实质解纷的目标,滨州法院的司法担当也同样在法律关系复杂、纠纷标的额大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诠释彰显。
某建设公司因某污水处理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将其诉至法院,诉求污水处理公司支付工程款6500余万元及利息,但两公司对工程款总造价产生争议,建设公司希望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总造价。
审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司法鉴定费用高、周期长,鉴定结论并不一定能够让当事人满意,通过仔细研究案卷材料,细致梳理案件症结,最终结合案情确定了更为便捷高效的处理方式——由跟踪审计机构出具计算明细,双方公司各自计算工程造价,工程造价非争议项直接认定,再针对争议项进行调解。
通过计算,双方对4800余万元的工程造价并无异议,争议工程款差额仅为700余万元。承办法官再次让跟踪审计机构出庭,就20余项争议项一一说明,在法官的多次释明沟通下,两公司最终调解结案,5600余万元工程款分期支付。
“如我在诉”是司法为民理念的直观体现,最终的目标就是实质解纷。办理案件,不能只注重程序了结,更应注重实质公平。通过换位思考,在司法工作与群众期愿间搭建起良性互动的桥梁,才能让人们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公正。
调判结合、法理兼容的无讼愿景
翻开厚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具体表现,就在于自觉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工作的全过程,以法治力量引领社会新风尚,托举起向上向善的时代精神。

司法裁判不能仅回应个体利益诉求,更应发挥规范、评价、引领作用,以公正裁判弘扬社会正气。
万某未经专业人员指挥,无偿帮助好友移动汽修厂的冲压机,因操作不当致使冲压机倾倒,砸伤好友致其死亡。阳信县法院认为,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无偿帮忙行为十分常见,两人是同村发小,面对发小请求“好心”搭手,法律倡导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但并不推崇蛮干和不计后果的帮忙。因万某实施无偿帮助被害人的行为,也积极赔偿损失取得家属谅解,最终认定万某过失致人死亡从轻处罚。
司法裁判不仅是法律适用的技术过程,更应是承载社会价值导向的文明载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是法律规范与道德准则的“双向奔赴”。
司法审判的理想图景,从来不是简单的输赢判定,而是依托“和合”之力让公平正义在人与人理解的土壤中生根发芽,绽放出绚烂的人性之花。为实现这一目标,人民法院一直在努力。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相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