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海底捞出售“未来日期”麻酱追踪:商家被罚一万元 当事人认为法律适用不当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1-19 17:58:06原创

2025年6月9日,陈女士买到了分装日期6月15日的花生芝麻调味酱

2025年11月13日,海报新闻报道了太原海底捞某门店出售“未来日期”麻酱时隔五个月还不处罚的消息(详见《太原海底捞出售“未来日期”麻酱时隔五个月还不处罚 消费者怀疑市监所包庇》)。

近日,该事件有了最新进展,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涉事的海底捞门店已因“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被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9元的处罚。

对于处罚结果,当事人陈女士表示并不认可,其认为该处罚存在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

目前,选择继续维权的陈女士在行政复议无果后,已经选择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为案由,起诉太原市人民政府。

出售“未来日期”麻酱被罚1万元

2025年6月9日,陈女士花费24.4元,通过外卖平台在太原市小店区太原茂业天地的海底捞购买了“捞派豆花干拌麻辣烫套餐”。结果发现送来的花生芝麻调味酱上张贴的标签是6天后。陈女士提供的图片显示,该份麻酱的分装日期显示为:2025年6月15日17:05。出品时效为24小时,使用方法为开封即食。

随后,陈女士通过12345热线进行维权。

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营盘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营盘市监所”)做出免罚决定,最终在陈女士和媒体的追问下,营盘市监所才进一步调查。

但时间过去5个月,陈女士还是没有看到对海底捞的处罚,随后陈女士向海报新闻反映了这一问题。

2025年11月12日,记者联系到了营盘市监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案件尚未办结,目前仍在积极处理中。“人家(海底捞)有申辩的权利。”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当记者问申辩是否有期限,前述工作人员表示没有。记者再次追问是否意味着企业能够一直申辩,该工作人员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表示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方有这个权利。

不过该工作人员表示海底捞已经进行了申辩,“那是否意味着现在的时间(处理进度)是由咱(市监所)掌握的?”记者再次追问,该工作人员还是没有正面回答,表示正在积极处理,办结之后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在海报新闻报道两周后的2025年11月26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太原市监局”)对新派(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太原第二分公司(涉事门店的工商注册登记主体)作出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9元的处罚。

海报新闻记者注意到,该处罚决定文书编号为“并市监店处罚〔2025〕2535号”,于2025年11月26日作出,2025年12月10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10日。

公示的处罚信息

行政复议被驳回后,起诉太原市政府

虽然经过漫长的等待,终于迎来了海底捞被处罚,但陈女士对结果并不满意。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海底捞的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将预包装的花生芝麻调味酱加水稀释进行分装,加贴分装标签标注“早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即公示信息中所提到的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但陈女士认为,该处罚的法律适用不当。“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陈女士表示,“公示中已经提到海底捞的违法事实是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第一百二十五条说的是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才是说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

海报新闻记者注意到,如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海底捞的被罚金额至少在五万元。

随后,陈女士于2025年12月16日向太原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12月18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表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系针对新派(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太原第二分公司作出,该处罚决定未直接设定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亦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申请人不是行政处罚相对人,也非其他利害关系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

陈女士认为,行政处罚决定的轻重,直接关系到自己所遭受的侵害是否得到公正的救济和对违法行为的应有惩处。“这显然与我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陈女士表示。

2025年12月31日,陈女士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为案由将太原市人民政府、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诉。

2026年1月5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决定。

对于此事,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行政处罚相对人虽然是涉事企业,但利害关系人范围更广,消费者因企业的不法行为遭受损失,与该处罚决定存在利害关系。本案中,当事人对“处罚过轻”不服,本质是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投诉者认为当事人的健康权、知情权将无法得到充分救济。投诉者完全符合与复议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定义,并非与行政行为无关的主体。

所以付建认为消费者属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注: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但本报道中,行政机关做出的相关决定时间均在此之前,所以,报道中所涉及相关法条均是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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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新闻·海报新闻首席记者 陈嘉伟 报道)

责任编辑: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