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抢帽子”手法炒股获利4100余万元,网络大V金永荣被查!

大众新闻·经济导报  石宪亮   2026-01-20 15:09:14原创


“抢帽子”交易是一种利用信息优势和公众影响力,通过“先建仓→公开荐股→反向卖出”方式操纵市场、非法牟利的行为。近年来,随着自媒体和网络大V兴起,“抢帽子”手段不断演化,已从传统媒体延伸至雪球、抖音等平台,形成专业化、分工明确的犯罪链条。

119日,浙江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财经大V金永荣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书显示,金永荣因通过“抢帽子”交易的方式操纵市场,非法获利4100余万元,最终被罚没超8300万元,同时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202492日至2025416日,金永荣知晓其荐股行为具有影响力,在其雪球“金浤”账号公开发文评价、推荐“启迪环境”“路维光电”“光华科技”等32只股票,并控制账户组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进行大量反向卖出交易。按当日及次日卖出口径计算,交易金额合计630,594,337.30元,违法所得合计41,623,864.21元。

浙江证监局认为,金永荣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推荐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影响或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面对监管部门的调查,金永荣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试图从多个角度削弱对其市场影响力的认定,并请求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其核心争议聚焦于:自身是否具有市场影响力、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操纵、以及网络发帖是否属于“荐股”等关键法律与事实问题。但监管机构依据多方面的事实与数据作出了清晰认定,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浙江证监局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陈述:当事人具有影响证券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主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案涉发帖构成公开荐股;当事人客观交易行为符合“抢帽子操纵”的典型特征;当事人提供的所谓披露股票持仓及未来卖出计划等证据,不影响本案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认定;本案违法所得计算并无不当;关于责任认定与量罚。

根据浙江证监局的调查,金永荣长期使用“金浤”账号在雪球平台发布荐股文章,并辅以在淘股吧、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其他平台开通账号发文发帖宣传,参与淘股吧实盘比赛以及直播分享选股逻辑等形式,积累名气和受众。截至20254月,其雪球“金浤”账号粉丝数量超过10.7万人,20249月至20254月期间发布帖文的单篇平均阅读量高达130万次。

浙江证监局指出,当事人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进行大量反向卖出交易,甚至将部分股票在发帖荐股后的十几分钟内清仓卖出,发帖时间与反向交易行为紧密关联,当事人发帖后的买入行为无法阻却对其操纵行为的认定;当事人大量所谓做T交易实质为针对同一只股票反复循环操作“买入—荐股—卖出”,其买入卖出时机与荐股发帖时间紧密关联。

根据处罚决定,金永荣被没收违法所得4162.39万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罚款,罚没总额合计8324.78万元。与此同时,金永荣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化名、借他人名义,交易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的任何证券。

(大众新闻·经济导报记者 石宪亮 实习生 益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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